微信抢红包玩家花样多 “怡情”赌博一线之差

06.09.2015  10:56

原标题: 微信抢红包玩家花样多 “怡情”赌博一线之差

制图/高岳

  “微信上抢红包也犯法?”近日,浙江台州、温州、丽水等地警方连续破获几起“微信抢发红包”特大赌博案,微信抢红包继春节之后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参与抢红包的群成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面临着违法参赌的危险,对于娱乐和赌博傻傻分不清楚。

  那么,如今“微信抢红包”究竟有哪些玩法?哪些涉嫌赌博?娱乐和赌博二者的法律界限又在哪里?

   微信抢红包玩家花样多

  微信抢红包很流行,本来是用来社交和娱乐,但经玩家们不断“创新”玩法,慢慢滑向一种新型网络犯罪。

  “每个群的玩法都不一样。我们是猜红包大小,提前下注。”老蒋是一个职业玩家,他告诉记者,“管理员规定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我们在开奖前私信找管理员押注,买中大小和单双,均为两倍,买中数字为6倍。每注可押20元到500元。只要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统统不退还。

  小陈在家待业,他习惯于用3台设备3个账号同时开抢,他传授经验说,“账号多,抢到的红包就越多,赢钱的几率也更大。像有个群里,我们玩的是彩金,每包25元,10元是奖金,5元是代包费,剩下10元分4个包。抽取到1.11等三个重数的就能得到相应的奖金,最高能拿到2500元奖金。这样的玩法显然是账号越多越有益。

  记者获悉,还有一种玩法是“红包接龙”。

  台州警方近日破获的首例“微信抢红包”赌博案采取的就是抢到红包最小的人继续发以此接龙的方式。

  据台州市民警介绍,首先把钱给群里指定的一个人即“代包手”,统一由这个人发红包,他要收取红包总金额5%到10%的佣金,剩下的钱发到群里。如果谁抢到红包,由抢到金额最少的人发下一个红包进入下一轮“游戏”。一个红包一般分4个包发,有的群有上百人,多的有二三百人,往往还没有开始点,红包就被抢光了。

  温州鹿城警方在办案中发现还有一种“牛牛”玩法,抢到的人凭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照“牛牛”的规则比大小,比如一人抢到100.31元红包,小数点后两个数字相加就是“4”;另一人抢到100.62元,最后两位数字相加是“8”,前一位的点数最小就输了,要出500元红包,依次循环。同样,微信群主和“代包手”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赌博罪判定有明确标准

  微信抢红包玩法多样,每个群都可以建立一套独特的游戏规则,那么,所有微信群抢红包都涉嫌赌博罪吗?

  “赌博的定义是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财产上的输赢。在微信抢红包这件事情上,红包大小是随机偶然的,存在输赢,所以带有赌博色彩,这是毫无疑问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非偶然,涉及幕后操控,那就涉嫌诈骗罪,另当别论。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阮齐林解释说,小赌怡情与赌博罪两者的界线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抢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盈利,以哪些因素作为判定标准呢?

  阮齐林告诉记者,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组织人员、抽头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都有了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阮齐林进一步指出,民间所谓的“赌头”,即微信群的群主或者相关管理组织者,不仅涉及赌博罪,还很有可能犯下了开设赌场罪。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不过,阮齐林称,微信群不同于网站,它的隐蔽性更高,相对具有临时性,将其判定为“开设赌场罪”还值得推敲。但赌博罪的定性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没有涉及抽利,普通的玩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认为,如何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并没有在数额等条件上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具有弹性。通常理解为“赌博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沉迷于赌博者”。 

  高艳东说,一般情况下,单纯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有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处罚。

   赌徒狡兔三窟致侦查难

  一直以赌博为乐的王先生向记者表示,以前在村子里聚赌,时不时就有人举报,关起门来半夜打牌也没用。

  他认为,微信群除非内部人员自己举报,不可能被人发现。群主又非常小心,新人必须有成员担保才能进,有任何问题就“双飞”,即两人同时被踢出群。

  “如果有人输了很多,可能会一时不甘心去举报,企图拿回几个钱。”王先生继续说,“不过,我们群主人不错,看到有人输得惨会发个红包鼓励大家。所以,我觉得一般赌徒没有傻到自己去报警。

  正如王先生所说,“微信抢红包”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传播速度快、迷惑性强、影响面广。相比传统线下赌博案件,查处上困难更大。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吴高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形式侦破难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传统线下赌博需要一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容易被检举揭发。“微信抢红包”赌博无需现实的物理空间,仅需“手机+网络”,在网络动态技术的支持下,使得赌博狡兔三窟,不易被察觉,不容易被相关部门查处。

  即便是在号称“网络帝国”的美国,据联邦调查局全国网络犯罪特勤组的估计,网络犯罪大约只有l%被发现,而在发现的数字中也仅有大约4%被送到侦查机关。

  另一方面是传统线下赌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支持,受到时空性限制。微信抢红包赌博依托虚拟的微信群“赌场”,摆脱了人们对传统赌博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甚至引发“上个厕所就输千元”的荒诞闹剧,24小时的全天化运行,跨省、跨国的多地化开展。由于涉案人员的地域分布广,对现阶段的司法区域管辖问题提出了现实挑战;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复杂,对于诸如借取微信账号人、盗取微信账号人等的身份信息核实等问题提出了现实挑战。

  记者发现,目前浙江破获的几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主要是警方获得线索后匿名潜入犯罪群,掌握犯罪规律与证据,进而抓获嫌疑人。

  对此,吴高庆认为,公安民警装作“赌客”加入微信群的做法可能会引来“钓鱼执法”之争,案件侦查难以实现人赃并获,无形中又增大了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