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称邻居是骗子?判连续三日道歉并赔偿!

07.04.2022  09:25

大洋网讯 在小区微信群公布邻居吴某房间号,并称其是“骗子、神经病”,杨某构成对吴某的名誉权侵害,法院判决其在上述微信群连续三日向吴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系由不特定人员组成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成员在微信群中的言行受法律约束。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区微信群说邻居是骗子

吴某诉称:2020年7月,杨某擅自在成员达124人的“XX小区XX栋一家人”微信群里公布吴某的房号,说吴某是骗子,有点神经病,又说小区里好多邻居被吴某骗过,为了能骗钱,吴某一点都不留口德等。

吴某认为,杨某的行为给吴某造成精神上严重的困扰,严重侵犯了吴某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求判令杨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等。

杨某辩称,2017年夏季,因吴某在“XX小区XX栋一家人”微信群发布其医术了得的推广信息,杨某在不知吴某是非法行医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让吴某为儿子治疗,结果不但没有治好反而耽误治疗。其在群里发表的言词仅代表个人的感受与看法、客观存在的事实,并没有出现不当言论和散布造谣,更没有捏造事实与危害他人的信息。

判决微信群连续三日道歉并赔偿2000元

法院经查明,吴某、杨某均为“XX小区XX栋一家人”微信群群成员。2018年,吴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住所为他人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受到责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杨某在“XX小区XX栋一家人”微信群中作出“你说的那个骗子神医住XX,专门吓唬人,很讨厌......后来才知道他是骗子……他有点神经病……”“他经常说别人......”等发言,引起该微信群部分成员互动讨论。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原由发生于2020年,距吴某因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已逾两年,吴某是否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处理,杨某亦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杨某上述言论已高度可能造成他人对吴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杨某在“XX小区XX栋一家人”微信群连续三日向吴某赔礼道歉,并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微信群系由不特定人员组成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成员在微信群中的言行应受法律的约束。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应承担与侵权行为实施的范围、侵权后果相当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伴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格权保护工作在网络信息时代面临各种新的挑战。

在判断此类案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应当灵活发挥利益衡量的作用,并以网络平台的特征为切入点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综合,以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首先,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而非主观名誉,不是权利人的自我评价和感觉,而是外部社会对特定权利人的客观评价。

其次,在判断涉网络平台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应将行为人发表不当言论的平台是否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以及公共空间属性的强弱作为考量因素。

因此,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注意自身权利的边界,对自身言论涉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可能对权利人引发的影响,应尽到一般理性谨慎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