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举证需有“三要素”
大洋网讯 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在微信聊天往来间就敲定了一宗买卖。然而当纠纷来临时,互联网相关的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有效证据,比如某次官司中拿出与对方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截图,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认定标准,南沙区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昨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
超两成合同有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
从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有较大增长。2017年该类案件数量相比2016年增长了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显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现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也出现大幅度扩张,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逐步开始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并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出台规则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
据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该院副院长李胜说,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鉴证机构又较少,给诉讼参与人造成一定困扰。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据了解,《规程》围绕互联网电子证据概念、类型、举证程序、要求和认证规则等作了详尽规定。《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针对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证据的方法、使用的存储介质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展示证据的程序等。《规程》还对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进行规定。明确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事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能够通过公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或者鉴证。
微信举证要有“三要素”
由于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中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占了绝大部分,《规程》对于登录微信举证的要求作出详细列举。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夏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