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能成为借款证据吗?法院这样说...
大洋网讯 好友向你借款,你会借吗?在信息网络快速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之类的沟通工具支付给别人钱款,尤其是在面对亲戚或者朋友借钱时,往往直接转账给对方。殊不知,如果对方借钱不还,那很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广州黄埔区一名女子就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方式,累计给朋友借款十多万元。不料,该女子父亲患病急需用钱时,朋友却迟迟不归还钱款。无奈之下,该女子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朋友偿还借款,但因为当初没有签下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能否证明两人间存在借款事实。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微信转账借款给朋友不还 告上法院追债
小静和阿芳是朋友关系,小静从事服装生意,偶尔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向阿芳借钱,过一段时间就会还款。可是,从去年至今,小静累计欠阿芳借款已达十多万元,却一直未再主动还款,阿芳碍于朋友情谊,一直未向小静催收欠款。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微信沟通,曾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进行转账。
今年3月,阿芳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便向小静催要款项,谁想小静虽然表明会筹钱还款,但一直迟迟不履行承诺,阿芳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静偿还全部借款。
黄埔区法院
黄埔区法院经审查发现,阿芳和小静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阿芳也仅向法院提交了她和小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部分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实阿芳和小静之间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黄埔区法院一级法官李娜指出,以往,由于微信、QQ等聊天记录无法显示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在被告缺席或者否认的情况下,法官很难采信此类证据的真实性,给案件事实查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证据范围,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明晰,审判实践有了明确指引,可操作性更强。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发函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案涉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核实聊天记录双方确实为阿芳和小静,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加上阿芳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补充查询所得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均能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终,法院对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认定小静具有明确向阿芳借款的意思表示,且阿芳有向小静出借款项的事实,确认小静和阿芳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支持了阿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知多D:电子证据包括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温馨提示:注意保存完整聊天原始记录 尽量使用文字而非语音交流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人们之间的沟通很多都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完成。当发生纠纷时,这些聊天记录往往能够佐证案件事实,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就来法院起诉,当法官要求其补充证据时,却声称因一时气愤,已经删除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此时,因无法证实转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此,李娜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涉及金钱往来时,使用微信请尽量用文字进行沟通,避免用语音功能交流;注意保存完整的微信、QQ等聊天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减,必要时需向法院提交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信息载体,或者经过公证机关有效公证;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用途,切勿图一时方便,造成日后维权的困难。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李雪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