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唱衰”亲戚 女子被告上法庭

26.09.2014  11:17

   东莞时间网讯 认为对方有钱不还企图赖债,在微博上点名道姓大骂并求扩散,不料引来官司。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名誉权侵权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因劳动和经济纠纷产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多发,法院呼吁争议各方要理性,切勿超出必要限度。

  1988年出生的女孩李星(化名)因与有亲戚关系的李泉(化名)夫妇有经济往来,认为对方有钱但一直拖欠不还钱。2014年1月17日,李星在其微博上发表微博:“大家快来看看这两个死老千居然连亲戚钱都骗,无人性死贱种,有钱又不肯还,厚脸皮到死……看她几时被车撞死,死无全尸,你们谁见到这两个死贱种就要唾弃他,鄙视她,诅咒他们不得好死,求扩散。”并@了其他人。

  次日,该微博被5次转发5次评论。愤怒之下的李星随后还在微博中点名道姓指出两人的名字、工作单位,并再次进行辱骂。后李泉找到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同时将李星告上法庭,诉请李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微博,连续三十日置顶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公证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债务纠纷,且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判决。李星确实在微博上发表了上述言论。

  法院认为,首先,李星微博点名道姓辱骂李泉的行为导致不明真相者对原告李泉指指点点、讽刺、嘲笑、挖苦,使原告李泉的品德、作风等出现了负面评价。其次,微博属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李星基于与原告李泉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公开发表对原告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明显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侮辱、毁谤,其行为违法。考虑到微博内容并未经过太多的转发及评论,对原告的影响面有限,法院对原告李泉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李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有关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并在微博中刊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

  ■法官说法

  名誉权受侵害时要保存证据

  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结果显示,2009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34宗。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呈现几大特点:一是多因劳动和债务纠纷引起。二是通过网络形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值得重视。三是名誉权纠纷存在调解难、举证难的现实。

  法官建议,使用网络媒体时,大家要认识到网络媒体的开放性、覆盖广、传播快的特性,格外谨言慎行,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如有不当言论,应及时删除,避免言论扩散造成更大后果。名誉权受侵害时,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及时拍照、录音、录像,对于不易保存的资料,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