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购有风险 消费需谨慎

13.03.2016  09:39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报“民生一线”栏目特别选取了一些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微购、汽车、农资等领域,曝光我市一些行业的不公平潜规则和消费领域内幕,进一步加强对消费维权的宣传。

宋武杰   绘

  【编者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报“民生一线”栏目特别选取了一些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微购、汽车、农资等领域,曝光我市一些行业的不公平潜规则和消费领域内幕,进一步加强对消费维权的宣传。即日起,本栏陆续推出“关注3·15消费维权”系列报道,敬请垂注。

  ●本报记者  李玉娇

  通 讯 员  陈运洋

  拿着一部手机,通过一些APP、APK等手机端软件购物消费或在微信里向微商买东西,被称为“微购”。微购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在“3·15”即将到来之际,市消委会近日发布一宗由微购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再次受到消费者关注。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微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混淆概念促销,消费者“有理难言”

  去年11月10日,梅城孙先生看到朋友圈一微商在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称前十名回复评论“秒杀”即可39元买5斤徐香猕猴桃。因为价格实惠,孙先生便和朋友一起参与了活动。“没想到,收货后回家一称才发现猕猴桃只有4.2斤。”孙先生对记者说,当他理直气壮地找商家理论时,对方却称5斤是包含箱子的重量。“这种说法太气人了。明明商家宣传时是说‘猕猴桃39元/5斤’。”孙先生认为,这明显是微商混淆概念进行促销,有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正当孙先生想通过消委会维权时,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向孙先生解释,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孙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属个人私下交易行为,发生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食品安全等问题,取证和维权都非常困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微购尽量要通过平台购买消费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各级消委会接到的关于“微商”的投诉,问题大多集中在消费前未对购物商家真实身份进行核实、过分相信商家广告宣传等方面。“由于不少‘微商’并未办理相关执照(证照)就进行商品销售,再加上微信朋友圈并不像淘宝、京东等(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追责。”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消委会不(无法)受理私下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较难维权。

  为此,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微购消费时,应尽量选择到大型、正规、信誉度高的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因为一旦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无法找商家维权时,还可向交易平台追责。如果确实需要在“微商”处消费,应尽量选择有实体店的商家,并充分确认对方信息。对于商家促销信息,要看清打折或者降价规则,有模糊之处最好先核实清楚,避免部分商家钻空子或“玩文字游戏”。此外,应尽量保留相关购物聊天记录,付款时要保留支付凭据以及卖家的基本信息,尽可能降低购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