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瑞士不同执行模式及启示

22.05.2015  11:01


德国、瑞士不同执行模式及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德国的执行机构虽然多元化,但主要是法院执行。瑞士法院不设执行机构,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机构

 

德国的执行多元化,包括法院执行官(有译成执达吏)、执行法院、诉讼法院、土地登记所。

 

法院执行官是国家公务员,其职责是:扣押动产、强制交付、送达和接受代宣誓保证。与法官需经系统的法律教育、严格的培训考核不同,执行官法律职业要求要低一些。执行官入职条件是高中毕业后接受18个月的法律培训,成为一般司法人员;再经过18个月执行专业培训,成绩合格即可由州司法部长任命为执行官,联邦法院的执行官由联邦司法部长任命。

 

执行官大多是男性,收入比法官高。执行官虽隶属于某一法院,但办公地点不在法院大楼内,由执行官自己选定,执行事务办公室配备多名助手和文员。

 

每一个执行官都有相对固定的执行管辖区。一般一个区只有一个执行官,管辖区域与初等法院的辖区一致。如果一个区有多个执行官,则执行法院为每个执行官指定一个区域。当事人可以查阅该区执行官名录,直接委托其办理执行事务。

 

执行官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何时行动,独立决定,不接受法院指令,但其履职行为受法院监督。两者关系体现在:一是当事人针对执行措施的异议和抗议,由法官作出裁判;二是对被执行人的搜查和民事逮捕,由法官签发命令;三是执行行为违法的,法院对执行官发出警告或解除职务令。

 

执行法院通常指初等法院。其职责是:执行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执行不动产,债权分配、发布强制代宣誓保证的拘留命令和发出对执行标的物的估价命令。执行具体事务由司法辅助官实施。

 

诉讼法院指一审法院。其职责:一是对“可替代的作为”的判决。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判令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由债务人承担该项费用。二是对“不可替代的作为”的判决。与义务人身份有关且不能由第三人代替的作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法院宣告对义务人罚款、强制拘留。

 

土地登记所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包括强制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扣押登记、对物上负担、土地债权的登记事务。国内有资料称,德国的土地登记所属于初等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实地考察了解到,土地登记所并非法院的执行机构,而是州政府的职能部门。

 

在瑞士,法院不设执行机构,也没有执行人员,法院判决的执行,由州政府设立的债务执行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负责,必要时申请警察协助。《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一个州可设立多个债务执行及破产区(较小的州一般设立一个)。一个破产辖区对应设立一个债务执行局,可由一名债务执行官执掌,但可划分多个债务执行区。其组织机构、职位设定、官员任命、工作程序、行业规则等事宜由各州决定,联邦法院和专门监督机构对破产和执行进行监督。

 

执行程序和方法

 

德国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需要强制执行的判决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钱债权判决的执行。对于金钱债权判决,胜诉的当事人可要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债务人不付款,债权人申请本辖区执行官执行。执行官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立即扣押,债权人对扣押物立即取得质权。扣押的动产由初等法院发出估价命令,由执行官拍卖。如果未扣押到财产或扣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执行官可调查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拥有金钱债权并通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尚未被扣押,债权人可申请立即扣押。需检查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债权人要向初等法院申请,法院证实被执行人有账户,应督促银行实施冻结,扣划给债权人。

 

2.对不动产的执行。不动产主要指土地、船舶。执行官没有执行土地的权力,由法官亲自处理。法官下达对土地、船舶等的扣押令以及强制拍卖、强制管理等命令,具体执行事务由司法辅助官负责。债权人、拍定人或其他权利人持法官签发的文书到土地登记所要求进行强制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扣押登记等。

 

德国对可能的赖债者有两项严厉的“后置杀手锏”制度:

 

一是代宣誓保证制度。旨在为前期执行未能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提供最后一个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机会,以改善执行结果或保留受偿前景。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官未能扣押到财产的,债权人到执行法院申请,要求传唤债务人期日举行代宣誓保证。对指定期日不到场,或无理由拒绝举行代宣誓保证的债务人,法院命令拘留以强制举行,宣誓后立即释放。德国人视赖债入狱为耻辱,因此代宣誓保证非常有效。

 

二是债务人名簿制度。债务人名簿登载的信息包括:1.债务人关于自己财产情况的说明,并保证说明的完整性和正确性。2.债务人代宣誓的保证,亦即说明自己已无财产履行债务。3.债务人被司法拘留的记录。债务人的代宣誓保证与财产申报内容一起被记载到债务人名簿,供人查阅。债务人一旦被记录到债务人名簿中,要保留三年,一般是到第三年的年底统一更新注销。如果债务人不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其财产信息,必须想办法还债。

 

与德国情况相似,瑞士法院判决绝大多数都能得到当事人自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数不多。主要以下两点:

 

1.金钱债权执行。法院不负责金钱债权执行,胜诉的当事人持判决书到政府专门设立的债务执行局要求收债。该部门寄送账单至债务人住处,如果债务人期限届满不按照账单付款,个人信用显示不良记录,将麻烦不断,租房、找工作、出行、置业都将很困难。如一企业欠薪10万瑞士法郎,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薪酬。债务执行局受理执行后书面要求企业支付薪酬。如企业不同意判决,可申诉,也可回函答应在一个星期内支付,或与债权人协商。如果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企业破产,由法院判决确认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局接受破产事务。

 

2.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判决的执行。瑞士对未成年人保护极为重视,此类案件由法院执行,法院可要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协助。

 

两种模式对我国执行改革的启示

 

执行体制设计应与国情相适。纵观域外民事执行制度,执行机构多设置在法院,少数在法院外。采取何种执行模式,与其法治理念及国土面积、人口、案件数量等国情密切相关。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增长且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庞大,执行中需法官裁决的事项较多。如果贸然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由行政机关行使,必将造成民事执行案件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移送流转,相互扯皮,执行难不但得不到缓解,可能反而加重。

 

执行改革应遵循民事执行内在规律。德国等欧洲法治发达国家民事执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多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制度设计者在研究民事执行内在规律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情势变迁,经实践检验,不断修改完善而成。德国法学家和法律实务界经长期论争民事执行体系模式,最终达成共识,认为应遵循债权兑现的效益原则,民事诉讼的价值兼顾、必要救济原则,以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分权制约原则,将执行权主要配置于法院,但法官不参与具体执行,也不主导执行过程。这一尊重规律审慎论证的精神可资我国执行体制改革借鉴。

 

改革应重视反例教训。欧洲法治发展历史悠久,法治意识根植于人民内心,法律规则易于为国人共同遵守,少见颠覆性、冒进式改革。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却存执行权与法院分离改革失败的教训,可资镜鉴。如越南,2002年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来交给行政机关行使,但越南司法代表访华团认为改革是失败的,因为改革后实际执结率从过去约30%下降至10%。越南的改革实践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改革应反复试点论证。我国执行体制改革应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改革成功和失败两方面经验教训,反复试点论证,循序渐进推进。近年来,不少法院进行了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改革探索,在执行局内设立执行裁决机构和实施机构,规定执行裁决权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法官或者不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员行使。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裁决和实施两权“内分”基础上实施更为深刻地改革。

 

至于改革模式是“内分”(两权在法院内分离行使)还是“外分”(由法院外机关负责执行)问题,顶层未有明确设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争论。当前多地法院正在根据中央决定进行试点探索,在法院内深化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改革。如未来顶层设计明确执行从法院分离出去,建议具有司法判断性质的执行裁决权继续由人民法院行使,具有行政管理权性质的执行实施权可从法院分离出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实施。“外分”改革应注重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决工作的衔接,避免执行“两张皮”,加重执行难。

 

淡化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的过密联系。德国、瑞士等国执行中的裁判事项少而且法律规定明确。除法律规定需由法官发出命令、作出判决、裁定的情形外,所有执行措施的采取都是执行官的职权行为,执行官只需依法而为,无需法官命令、裁定、判决。而我国执行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移送拍卖、拍卖成交确认、拍卖财产转移过户、执行款分配、执行款划付、拘留、罚款、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都需法官作出决定、裁定或判决,环节细密、繁复。

 

没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不予办理查封、冻结、财产转移过户等手续,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可借鉴德国、瑞士等国执行制度,建议删除民诉法关于采取执行措施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规定,或尽早颁布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要求办理协助事宜,协助义务机关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机关对拒绝协助的义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从而淡化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的过密联系,减轻执行改革的阻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许佩华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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