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学生被同学撞伤致十级伤残 法院这样判

02.06.2017  17:25

  昨天是六月一日,想必小朋友们都在各自学校度过了一个开心愉悦的儿童节。诚然,校园活动精彩纷呈,但如若稍有不慎,就容易酿成意外。早前,在德庆县某小学的一次校园歌咏比赛中,一学生因在比赛期间上厕所时与另一名同校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十级伤残。虽校方声称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但经审理查明,德庆县人民法院还是判决校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急上厕所,9岁小学生致十级伤残

  为增添校园文娱气氛,早前,德庆县某小学小学在校内操场举行了一次校园歌咏比赛。然而,谁也没想到,一场意外就在这欢声笑语间产生了……

  9岁的小康和11岁的小文均是该小学的学生。在歌咏比赛进行期间,小康因急着上厕所,便从操场飞速地跑了过去,被高年级的学生小文推倒撞伤头部。后经司法鉴定,小康的头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对此,小康家长认为,由于歌咏比赛期间,校方疏于管理,学生走动随意,秩序混乱,才会导致意外发生。“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小康家长说道。

  学校辩解,已尽安全教育义务

  对此,学校则认为,事故是两个孩子之前的碰撞,老师并不在场,和学校没有关系。而且,学校在平常的教育教学中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举行的歌咏比赛活动既制定了比赛方案及分工安排,也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有序,发现小康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到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因此,学校对小康的受伤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校方辩称自己没有责任,小康家长遂将学校推上被告席。

  法院判决:学校要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园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歌咏比赛期间,学生小康遭同学小文撞倒受伤是不争事实,并且他们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德庆某小学在组织校园歌咏比赛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上厕所的混乱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和疏导,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小文的监护人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责任,是导致本次伤害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康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自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学校承担70%的民事责任,小文的监护人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要尽教育和管理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中,虽然一些孩子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弥补。

  为此,法官提醒,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同时家长也要扮演好监护人角色,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通讯员】吴惠娟 刘成

编辑: 刘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