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求撤“天价罚单”二审 腾讯作为第三人出席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快播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撤销这个“史上最贵网络传播侵权行政罚款”,一审被法院驳回。
快播随后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民三庭副庭长邱永清等任审判员。此次审理也是该案的终审,案件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快播侵权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本次庭审。
文/广州日报记者 方晴
快播:列11项程序违法
双方陈述上诉理由和答辩要点后,审判长归纳了本次庭审争议四大焦点:1.市场监管局是否有职权?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侵犯腾讯网络传播权并侵犯公众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4.处罚金额是否适当?
由于处罚金额涉及商业秘密,法庭对该部分已于本月17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昨天庭审辩论聚焦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和快播是否侵权和侵犯了公共利益上,双方各执一词,现场“火药味”甚浓。
在法庭上,快播律师列举了市监局11项程序违法,包括没有在调查终结时提交调查报告和复核报告、执法人员没有出具证件、人数少于法律规定的2人等。
快播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规,市监局应在2014年6月17日听证会前7日将相关通知送达快播公司,但市监局并没有证据能证明通知送达。对此,市监局律师在庭上表示,已经在2014年6月6日将相关通知送达快播公司,并对其他程序违法的指控一一进行反驳。
在随后的相关证据提交环节上,市监局分别提交了腾讯、乐视等方面的送达通知证据,但并未能提交快播公司方面的相关送达证据。
腾讯:快播侵犯公共利益
在庭审上,快播律师认为,该案涉及的是民事侵权,快播没有危害公共利益。该律师表示,快播与腾讯是竞争对手,本案仅仅依据腾讯这一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就做出如此重的处罚,相当于帮助腾讯清除了一个竞争对手,而且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
市场监管局律师认为,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已表明,快播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腾讯律师表示,快播侵犯公共利益,不仅仅是腾讯一家,其侵权对象是全行业的正版权利人,快播从未花过一分钱购买正版版权。该律师提醒,在一审庭审中快播称其用户数量在2014年达到5亿,而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是6.32亿。
快播:不存在主观过错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被告知侵权,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播律师认为,快播是基于搜索技术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快播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律师表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小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中供用户使用。
腾讯公司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快播行为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