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丢失,未保价最多赔300?

10.08.2018  13:18

大洋网讯 花都区的李先生快递手机配件给客户,之后却被告知物品丢失,物流公司称未保价物品赔偿不超过300元。近日,花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赔偿李先生3万余元。

3万元货物丢了快递公司只愿赔300元

据了解,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某速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要寄往给深圳,他按照往常方式,在速递公司提供的空白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

当时,李先生并没有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速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

经李先生多次与速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速递公司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速递公司认为,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于是起诉到花都区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3.7万多元赔偿损失。

李先生称,速递公司速递单背面相关条款向其进行过解释说明,其也并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速递公司则主张其揽件员上门收件时均会口头询问寄件人是否需要保价。

为了证明丢失货物的进货价值,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淘宝交易聊天截图、备货截图、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淘宝订货记录。这些证据显示,李先生通过实体店、微信及淘宝网三种方式分别向多家销售手机通讯配件的店铺购买涉案货物,价格合计3万余元,李先生陈述另有部分货款系现金方式结账,但其中某些实体店没有向其开具收据。

法院判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速递公司相关条款为其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速递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先生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先生并未在详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速递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该条款无效。速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花都法院判决某速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万余元。广州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三倍封顶”规定非万能钥匙

根据我国《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实践中,很多快递企业往往一次主张适用该规定进行赔偿。

然而,法官表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直接适用《邮政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未保价快递,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此外,快递单往往包含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

快递贵重物品最好保价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并根据运单填写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快递的物流情况,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