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协议”请少点傲慢与偏见

06.01.2016  11:57

  ■ 姜春康

  随着“二胎政策”开放,生宝宝扎堆。为避免员工集中怀孕,长春一单位定新规:想要孩子,须提前一年申请,单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

  该单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的申请,充满了傲慢与偏见。生孩子是个顺其自然的事,即使有员工“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了,也并不意味着一年后的所谓的“合法时间”就能够保证生出来、生得好。考量工作的“怀孕协议”,即使符合企业自己的规定,也在法律上涉嫌侵害女性权益。

  现实生活中,一些针对女性的傲慢与偏见并不鲜见。在山东,就有企业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的霸王条款;而在南京,更有女性因为怀孕被强行辞退的事件。其实,优秀企业通常不仅尊重国家法律,更会对女性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足够的善意关怀和保护。他们明确知道,企业既有短期目标又有长期规划,而长期规划就必须要排斥目光短浅,因此,他们往往会将落脚点放在未来价值上,表现出来就是将“女性怀孕的劣势”转化成凝聚企业向心力的大好机会,除了给女职工放产假、照发工资外,他们还会根据单位的情况给予格外的福利补助。这些做法,不仅是简单的关怀,更折射出优质的企业文化。毕竟,从管理学上来说,企业点点滴滴的关爱细节,更能绽放出人性化的光辉。

  当务之急,除了广大企业要消除对女性的傲慢与偏见,相关部门更要与时俱进制定接地气的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对相关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办法,使“单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为代表的“有苦衷但霸道”的条款能被合理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