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年内求助获救124次被拒3次 怒告救助站

14.04.2016  11:13

  2年获救助124次被拒3次

  他说“身心受创”怒告救助站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身材瘦弱、发颤且有些吐字不清,43岁的贵州人李宜海,2014年至2015年间三次在救助站寻找帮助被拒,昨日他将佛山市救助站告上了法庭。而佛山市救助站提供的资料显示,李宜海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在全国多地救助站成功求助124次,存在虚构流浪,骗取救助的“站跑”情况。然而,李宜海并不承认自己是“站跑”,他说之所以滞留佛山是为了讨要自己多年前的劳务损伤赔偿。庭审后,佛山市救助人也对李宜海的情况表示同情,但“半年不超两次救助”的规定,让他们不能在短时间里再收留李宜海。而李宜海则希望救助站向他赔礼道歉,为自己“正名”……

  各执己见:

  李宜海:没有“虚构流浪

  求救被拒身心受创

  昨天的庭审中,佛山市救助站的周站长和律师,出庭参与了应诉。

  李宜海表示,由于经济极为困难,他作为一个残疾人和病人,常露宿于天桥、隧道,勉强靠乞讨糊口为生,还要忍受病痛的折磨。不得已,他只好向佛山市救助站求助。2014年4月、5月间,李宜海在佛山市救助站获得了短暂的救助,但此后救助站就一直拒绝救助。其中,在2014年10月,佛山市救助站在未说明拒收理由的情况下,拒收李宜海;2015年2月,在李宜海进入救助站第二天,救助站就将其逐出;2015年10月,佛山市救助站在《不予救助通知书》中,以“经甄别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为由,拒绝为李宜海提供救助。

  “我没有虚构流浪,我没有骗取救助。”对于第三次被拒救助的理由,李宜海显得非常不能接受,他甚至认为,这一理由让他身心备受打击。今年2月17日,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了佛山市救助站。

  救助站:他是“站跑

  在4省10多个城市求助124次

  李宜海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他本人的情况属于救助的范围,救助站应无条件给予救助。

  但是,救助站方面并不这样认为。他们提供的“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里的打印记录证明,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全国多地救助站共向李宜海提供124次救助,涉及的救助站分别位于广东、贵州、湖南、江西四个省份,涉及深圳、广州、佛山等10多个城市。其中,佛山市救助站提供救助和临时庇护合共22次,包括在2014年5月后仍向李宜海多次提供救助,提供车票和路票协助其返乡。不仅如此,一直到今年2月,救助站依然向李宜海提供临时庇护。

  佛山市救助站认为,根据救助站掌握的信息,李宜海并不属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存在“跑站”情况,市救助站不向其提供救助是合法的。之所以还一直对其提供救助,是从广义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角度出发,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作出的临时救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外,公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