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男性亦犯罪”式纠偏多多益善
■ 社论
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而法治机制严谨化,也需要更多的诸如此类的通往良法善治的纠偏。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这次修正案备受瞩目的一点,就是猥亵罪客体扩至男性。这意味着,饱受诟病的男性(特别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性权利得不到刑法保护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说起猥亵,很多人会将受害对象默认为女性。但现实中,男性遭遇性侵害的问题已是频发,而非自愿的性行为或猥亵,同样会给男性受害者带来巨大精神伤害,这绝不能以泛娱乐化心态去看待。遗憾的是,在先前刑法中,强奸罪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而“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14周岁以下儿童,故很多在此保护范围之外的男性,遭他人尤其是同性性侵害的风险也抬升。
比如2013年年末央视曝光的,上海某中学知名物理教师张大同20年时间猥亵、性侵多名中学生事件。当时舆论一片哗然,结果张大同只是被学校解聘。再如2014年9月媒体报道的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事件,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只能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也正因性侵男性者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严惩,有些受害者采取了“私力救济”的方式,如2009年一位18岁男青年在太原求职时遭遇同性“强奸”,因为“法律上没有什么说法”,于是伙同他人抢劫了强暴者,并因此入狱。
事实上,打击猥亵男子并非无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里的“他人”亦包括男性。但这也只是行政处罚,没有入刑。而早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一般把针对男性性侵行为归为流氓罪予以打击。但流氓罪于1997年被取消,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儿童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被分设,对14周岁以上男性的保护却被遗漏。
随着公民权意识日益成熟,社会对这个“法律空白点”容忍的快速耗散,这次修法中将受害者由妇女改为“他人”,也算是对公众呼声的呼应。在国外,不少国家、地方对于男性被性侵都有相应法律规定,如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明确“性侵男性亦犯罪”,也是补全这一漏洞。
也得看到,就这次具体法条来说,是将男性受性侵害纳入“强制猥亵罪”的调整范畴,而不是像之前很多人所希望的,扩大“强奸罪”的范畴,将男性也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做到“男女平等保护”。这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就男女身体、心理状况来说,女性更容易遭遇性侵害,且危害更为严重(如女性被性侵,面临怀孕风险;承受社会压力更大等),需要法律给予更强保护。而猥亵罪定罪、量刑较强奸罪轻,也是为了区别不同犯罪造成的不同社会危害、承担不同法律后果。
在这次刑法修法中,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也只有以良法善治带动给受性侵害男性撑腰的舆论氛围,才能尽快实现无遗漏的人权保障。在此也冀望,这样的纠偏多多益善,法律机制能实现最大程度的严谨细化,让法治正义少些罅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