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50亩土地离奇流转案主犯终审获刑12年

22.07.2014  13:5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应其、通讯员黄磊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恩平50亩土地离奇流转案(2012年6月1日本版曾作详细报道),随着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落下帷幕,其中,主犯黄福林因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各被告也不同程度获刑并被处以罚金。

1996年12月30日,恩平市东安镇(现东成镇)人民政府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黄某林任法定代表人)脱钩时,将位于恩平市东成镇东江开发区面积为50亩的土地以土地抵债的方式划归东安公司。1997年11月7日,黄某林因向郑某借款112万元,后把上述50亩土地转让给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郑某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黄某林、李某暖、侯某幸、吴某华共同出资以原审被告人李某达的名义购买了东华公司的债权包。同年4月12日,以李某达的名义向恩平市法院起诉东华公司及郑某,并申请查封了东华公司一块面积为36.8亩的土地及郑某的两块面积共84亩的土地。恩平市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偿还借款390万元及利息,郑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2009年1月9日,双方达成执行调解协议。

2007年5月18日,黄某林、李某暖、侯某幸、吴某华与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隆公司)合作购买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关于原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恩平支行的55户不良资产债权包。2007年6月18日,黄某林等人以信达公司的名义起诉东安公司至恩平市法院,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土地。同年8月23日,该案立案执行,2008年2月25日,因东安公司已被注销,且所查封的50亩土地涉及东华公司案的处理,恩平市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2007年8月30日,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恩平市东成镇人民政府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50亩土地回收。2008年1月31日,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将200万元回收补偿款划入恩平市法院执行款账户。黄某林经与李某暖、侯某幸、吴某华商议后,于2008年2月1日,以东安公司的名义向恩平市法院申领上述回收款。同月3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将200万元划入了黄某林在中国银行恩平支行的个人账户,黄某林随后将该款转账给李某达,李某达将钱提取回公司交给侯某幸。黄某林、李某暖、侯某幸、吴某华四人每人分得10万元后,余款用作四人出资成立的恩平市富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升公司)的经营资金。              

2008年5月,黄某林得知恩平市法院将要拍卖恩平市圣堂水泥厂的资产来偿还债务,为了在分配该厂拍卖款时多分得财产,黄某林指使侯某幸找到恩平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恩平市支行分别贷款16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的三份合同,利用伪造的恩平市圣堂水泥厂、中国建设银行恩平市支行印章,将担保单位恩平市圣堂某公司改为“恩平市圣堂水泥厂”,黄某林负责整理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资料,以健隆公司的名义向恩平市法院起诉。恩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上诉人黄某林、侯某幸采用上述手段,获得了执行分配款2663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266399元。

江门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相关法官表示:黄某林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林、李某暖、侯某幸、吴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此外,黄某林、侯某幸等人通过伪造证据及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从而获得圣堂水泥厂执行分配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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