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老板”恶意欠薪不还?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29.04.2016  14:33

     全省法院去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惩治99人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通讯员/潘玲娜)“被告人宋涛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28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恶意欠薪案件。

    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还公布了4起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件。据悉,2015年度,全省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99人有期徒刑。

    2014年3月,宋涛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分别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7806元、邓某德等55名工人工资279213元后逃匿。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宋涛支付所欠工资,但宋涛一直拒不支付。

    2016年4月2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餐饮业是一个很大的用工主体,如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数多达133人,欠薪数额为8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该案审判长徐宏向认为。

    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钟道春介绍,“从近年来我省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和变化看,此类案件涉案用工单位多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而涉案领域则从过去工程建筑、电子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扩展到美容健身、培训、休闲娱乐等其他行业。

    2015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案件158件170人,涉案劳动报酬金额达7300余万元,其中,在判决生效的132件144人中,9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占犯罪总人数的68%。

    目前我省部分基层法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对此类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优先执行。同时,全省法院还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台账,及时跟踪掌握案件办理进程。

     【法官说法】

    无能力支付者逃匿依法入罪

    南方日报:从什么时候开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还有,我们最关心入罪门槛问题,什么情况下会触犯这个罪名?

    法官: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本罪的最高刑期可达7年,实施当年广东全省法院仅受理20件。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全省各地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明显增加,以2013年为拐点,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行为人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无能力支付者逃匿仍构成本罪名。

    南方日报:具体来看,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欠薪”的?

    法官:所谓“恶意欠薪”是一种通俗说法,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恶意欠薪”的规范表述应该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笼统地讲,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就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具体情形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认定。

    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欠薪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由于经营不善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畅而暂时无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能轻易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南方日报: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法官:是否定罪及量刑的轻重,主要视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来定。

    对于犯罪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应依法定罪并予以从严惩处。但是,如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同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直至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