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拒不还款获刑罚

06.02.2016  10:59


恶意透支信用卡 拒不还款获刑罚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日报讯(记者/李金健  通讯员/杨磊)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必备物件,它为现在的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有些人却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通过套现、恶意透支的手段攫取信用卡的不法之财。广东云浮的黄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2万余元,经多次催款仍不还钱,还通过更改电话号码的方式企图逃避催款,最后检察机关对黄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于2010年5月28日到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从2014年2月11日起,黄某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后逾期未还,并且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透支取现。黄某于4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并且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逃避银行催收。10月23日,黄某在怀集县落网,归案前尚未归还的恶意透支本金为18224.23元,利息为1735.18元。

 

      另经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方归还了所欠该银行东莞市分行的透支款项21827.6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裁判。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有门槛

 

      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超过1万元

 

      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功能,生活中往往不少人用之进行透支,也通常会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不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不仅影响到其个人在银行的信用,在满足了某些条件后即存在触犯刑律的可能。

 

      当然刑法具有谦抑性,并非动不动就存在获刑的可能,法律上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门槛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超过1万元。本案中黄某不仅在规定期限内不还款,而且在银行两次要求其还款时过了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又超过了1万元,此时才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更改电话号码、去到据称信号不好的地方、还卖掉在银行办信用卡时登记的住房,是否能以不知道银行要求还款而逃避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已做了明确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应当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方面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拨打过电话等,即可认定催收效力。因此,借款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在透支期限内及时归还银行欠款,不要试图抱着侥幸心理,更改电话号码等方式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在确实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不应继续透支,并应保持电话畅通,与银行及时沟通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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