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做胆结石手术 被医院切断胆总管(图)

18.05.2015  09:50

两份鉴定书。

一名患者在南充市仪陇县中医院做胆结石手术,由于医院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到位,术中切断胆总管。一年多时间来,该患者辗转仪陇、南充、重庆三地,先后进行了四次手术,八次住院。

一个普通的结石手术,为何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但公堂上双方出示的两份不同的责任认定书把人搞懵了:一份认定医院负全责;而另一份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属于基层医院,技术力量和水平较差,只需承担7成过错,即患者自己承担30%责任。

昨日,记者从仪陇县有关方面获悉,仪陇县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医院和患者双方到底如何分摊责任,成为双方分岐焦点。

一次手术

做胆结石手术切断胆总管

罗存通,南充市仪陇县人,患有结石性胆囊炎。2012年10月31日,在仪陇县中医院做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三天,罗存通肝功能出现异常,后经诊断,手术时他的胆总管距肝门处1cm被切断损伤。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他辗转仪陇、南充、重庆,先后进行了四次手术,八次住院。

第一次手术后,我的住院医师两天都没有露面,第三天下午,他来查看我的病情,这时才发现我全身皮肤都很黄。第四天,医护人员告知我胆总管被切断了,要进行第二次手术。”罗存通回忆。

2012年11月4日,也就是第一次手术后的第四天,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位教授到仪陇中医院为罗存通进行了第二次手术。11月7日,他的黄疸指数升高,伤口伴有感染,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但未能康复。2013年6月,罗存通再次入院,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进行抗炎、保肝治疗。此间,罗存通的感染和黄疸不间断复发,前后8次入院,直至2013年12月才真正结束治疗。

两次鉴定

医院全责变七成

首次鉴定:医院须负全责

经过一年多治疗,罗存通基本治愈。2014年6月,在和仪陇县中医院协商同意后,他在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了鉴定。

该鉴定所的意见为:“按照《侵权责任法》,仪陇县中医院诊疗过程中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罗存通伤残等级为七级;误工损失为591天;营养时限认定200天;后续治疗费用为11000元,之后相关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鉴定之前,罗存通曾和医院协商,医院称为避免患者不服,由他们找鉴定所鉴定。“但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却不认了。”罗存通说,由于医院拒绝执行鉴定意见,2014年5月,他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次鉴定:医院担责七成

伤残等级鉴定有多种情况,比如医疗、工伤、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我院拒绝执行第一份鉴定书意见原因有三个:第一,我们质疑罗存通等级鉴定参照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非《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第二,在手术前,医院和患者按正规流程签订了术前同意书,告知了手术潜在风险;第三,手术采用的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仪器本身存在盲区。”仪陇中医院副院长陈鑫说。

2014年11月,在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医院和患者签字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了第二次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仪陇县中医院在对罗存通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技术水平较差,对胆囊三角区的解剖结构不熟悉,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完全义务,术中切断胆总管,肝总管被钛夹夹闭,致患者梗阻性黄疸功能损害。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鉴于仪陇县中医院是基层医院,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较差的情况,综合评定其过错参与度为70%。

价差5万多元,该谁买单?

律师说法:如符合规定,可采信二次鉴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罗存通四次手术、8次住院产生的治疗费用总额为16.8339万元,按照第一次鉴定结果,医院应支付其超过30万元;若执行第二次鉴定结果,院方支付其费用约为25万元,其中差价高达5万多元。

两份鉴定书,意见不同,赔付的费用也不同,到底该参照什么标准执行呢?昨日,记者致电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丹,他表示如果第二次鉴定是诉讼期间,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同意后进行的,若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法院可以采信。一般情况下,若再次进行鉴定,法院将不予采信。

医院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愿意进入司法程序。罗存通则表示无法接受第二份鉴定结果。“我到医院治疗期间,一直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明明是医院的过错,就因为是基层医院,就要给我划分30%的责任,那以后谁还敢去基层医院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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