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低价买来赃车罗定男子被认定有罪获刑

03.08.2017  16:53

  南方日报讯(通讯员/罗法宣 刘宇靖)罗定市一男子因贪小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完备手续的摩托车被判刑半年,获刑一年,罚金3000元。原因是他买了赃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悉,今年上半年,罗定已有13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获刑。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一定要查看合法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事宜。

   案件◥>

  低价购进来历不明摩托被查

  2016年10月,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桥头,江某成以2000余元的低价,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辆红色本田二轮男装摩托车。虽然购买时该摩托车没有车牌,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但江某成并未理会,购买后便驾驶该摩托车上路。

  当年12月6日上午,江某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罗镜镇新城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辆摩托车是被害人谢某伦被盗车辆,该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334元。2017年2月2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江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江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江某成为初犯、偶犯,且有真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江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释法◥>

  不知所购是赃车也不能免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一些个案中,往往有被告人称自己对所购物品是赃物并不知情。在上述案例中,江某成就表示不知所购车辆是赃车,也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不知并不代表着无罪。”法官指出。

  对于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若通过涉赃物品的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因素,能够意识到该物品可能来路不正,仍继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的,就足以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对于涉案物品为赃物是“明知”的。比较常见的情形如三更半夜进行交易、在比较偏僻的场所和不易被人察觉之处、该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等等。本案的被告人江某成就是因贪图小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完备手续的摩托车而被认定有罪。

编辑: 欧阳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