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男子超退休年龄被辞 向公司索赔败诉
惠州一男子超退休年龄被辞 向公司索赔败诉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本报今年4月15日曾报道,因超过退休年龄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根据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日前该案一审宣判,惠城区法院驳回了刘治国经济补偿的要求。刘治国不服判决,近日将提起上诉。
法院
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应补偿情形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为:被告奇胜公司单方终止与原告刘治国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原告刘治国的聘用期为无固定期,但同时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亦进行了约定,其中退休属于情形之一。法院认为,刘治国已符合退休的法定条件,也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本案不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刘治国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就此问题签订了专项协议。故惠城区法院不支持刘治国要求确认奇胜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违法的行为,也不支持要求奇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的请求。
原告
合同在法律出台前订立应按当时规定补偿
刘治国的代理人,其胞弟刘治江认为惠城区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法不溯及既往。他认为,本案劳动合同是2004年10月29日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对本案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有规定。
第97条规定,本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劳动合同是20 0 4年10月29日订立的,跨越20 0 8年,以至于今,从未变更,其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审理应当尊重当时的法律法规、时代背景、制度环境,特别是奇胜公司的股权转让、经营状况。
刘治江认为,事实是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诉日、受理日之前,刘治国并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养老金。刘治国到2013年7月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奇胜公司为何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为刘治国办理退休手续,下达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