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精神病人跳楼自杀 医院被判赔11.5万

07.09.2015  18:11

[ 摘要 ]法院认为医院未密切留意和合理巡视,承担40%的责任。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名精神病患者跳楼自杀身亡,惠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11 .5万余元。法院认为,患者自杀身亡的后果,与医院没有尽到密切留意和合理巡视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无人看护,患者溜出病房跳楼

根据惠州中级法院通报,原告路某夫妇是龙门人,其儿子黄生因患双相障碍、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一心想自杀,表现出“晚睡、兴奋、夸大言词、自责、自伤”等症状,常常几天几夜不睡,讲话滔滔不绝,或唉声叹气,说自己活不久了,要安乐死。黄生还曾喝除草剂自杀、割脉自杀,所幸都被救治。

路某夫妇把儿子送到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在病房内还要用铁链拴住。住院20天后,一名实习医生解除锁链方便黄生洗澡,但洗完澡后没有医生来上锁链。患者的母亲路某称当时医生护士都已下班,她找不到人。路某回来后,先在病房卫生间洗儿子的衣服,门也没关。等路某洗完衣服,儿子已不在病房里。20多分钟后,儿子黄生被发现从另一栋楼的11楼跳下身亡。

路某夫妇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儿子洗完澡后没有医生、护士上锁链,才导致儿子有机会自杀身亡。因此起诉医院索赔66万余元。

第二人民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过错,辩称已告知家属患者洗澡时要密切看护,洗完之后要告诉医生是否要上锁,但后来患者的母亲没有要求上锁,而且没有严密看护。医院还表示,住院时已要求家属签署协议,明确告知家属需看护好病人,否则出现患者自伤、自杀、伤人等情况,医院将不负责。

医院免责协议被认定属无效

对该案件,惠城区法院一审、惠州中级法院终审都判决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需承担40%的次要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11.5万余元。

对于判决理由,法官解释:即使如路某所说没有找到医生,在返回病房后也应锁好房门、看护好患者预防其外出,而不是进入卫生间洗衣服。这直接导致患者有机会离开病房。所以,死者家属应承担60%责任。

另一方面,虽然医院与家属签署协议,约定如患者发生自伤、自杀、伤人和逃跑等行为,院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该约定属无效条款。

法官表示,医院完全清楚患者有自杀倾向,所以要求法定监护人在患者住院期间全程24小时监护,并采取保护性约束带予以保护。作为医院和医生,应掌握患者洗澡所需的时间,在解除约束后一定时间内密切留意其状况并进行合理的巡视,看是否要采取保护性约束。但事发当日,患者经过护士站,并出大门,却无人发现,“患者自杀身亡的后果,与医院没有尽到密切留意和合理巡视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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