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官员被控贪污 单位致函法院求法外开恩
法院判三缓五,两级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两次抗诉被驳回。
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规划工程股原股长钟振山等人因涉及腐败被公诉,一审被惠城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对此,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先后两次提起抗诉。昨日,南都记者了解,检察院最终抗诉不成功,惠州中级法院维持原来判决。
密谋:冒领村道补助款
该起腐败案发2012年,起因是贪污国家对村村通(硬底化)公路的补助款。涉及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规划工程股原股长钟振山和原副股长李俊达,以及中间人、自由职业者周耀喜,城区小金口办事处小铁村书记、主任曾汉平。
判决书显示,2008年10月中下旬,周耀喜找到时任惠城区小金口小铁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曾汉平,问小铁村是否有村道要建设,如果有的话,他可以向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申请村道补助款。曾汉平回答说小铁村已建好了3-4公里村道,但没有申请补助款,问周耀喜能不能去冒领这段村道的补助款。
周耀喜说已经建好的村道也可以申请补助款,补助标准按每公里30万元计算,但需要花钱去打通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的关系,等补助款拨付下来要分一部分作为活动经费。曾汉平表示同意,提出要分15万元给自己,留30万元作为村委会的村道自筹资金,并要在村委会讨论由周耀喜申请村道补助款的事情。
于是,周耀喜和曾汉平两人还商量好各自分工,由曾汉平到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办理小铁村村道开工申请文件,周耀喜向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递交申请文件,并确保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复这些文件。同月,周耀喜找到时任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规划工程股技术员的李俊达,称小铁村有3-4公里的村道已建设好,问李俊达能不能帮忙冒领这段村道的国家补助款。周耀喜向李俊达明确表示,如果能够冒领到补助款,小铁村书记同意平分该笔钱。李俊达听后答应帮忙。
2008年10月,周耀喜、李俊达商量确定,由周耀喜负责伪造小铁村村道开工资料,并和小铁村谈好分赃事宜,李俊达负责对伪造的开工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并负责将该申请文件提交给钟振山签字,办出小铁村村道建设的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批复。2008年l1月7日上午,曾汉平召开了小铁村村委会议,讲述了套取国家村道补助款的方案,参会的村两委干部一致表示同意。
于是,周耀喜告诉曾,自己会伪造好小铁村村道施工合同和图纸及预算,但要曾汉平去找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办理小铁村村道建设开工申请文件,并教其如何去做。
2008年11月初,周耀喜按照李俊达的要求,伪造了两期小铁村村道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施工方公章并冒签了法定代表人“钟华”的名字,然后把这两份合同拿给曾汉平签名盖章。接着,曾汉平去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申报村道补助款的相关材料,办好后便将相关材料交给周耀喜,周耀喜再将申请村道补助款的相关材料交给李俊达审核。收到周耀喜递交的申请资料后,李俊达写好《关于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小铁村村道硬底化改造工程(一期、二期)施工图的批复》拿给钟振山签名复核,后报局领导审核加盖公章。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l1月5日向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发出上述两份文件。李俊达将周耀喜伪造的小铁村村道硬底化工程第一、二期的《施工许可证》拿给钟振山签名,后报局领导签名盖章。由此,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先后作出同意小铁村村道开工的决定。
分赃:四人私分7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李俊达分四次将虚构的小铁村村道建设情况列入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讨论事项中,后经局讨论通过同意拨款,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分四次将小铁村4公里村道共计100万元的村道补助款拨付到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账上。这笔款到账后,李俊达、周耀喜又经钟振山复核签名后,报局领导签名盖章,套取了惠城区政府村道建设补助款20万元。
总计120万元到账后,周耀喜提供三份建筑发票,取走了70万元现金,其中自留20万元,l5万元分给了曾汉平,35万元分给了李俊达。李俊达称,其又送给钟振山20万元。其余的钱,小铁村委会留用了303500元,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也留用了196500元。
案发后,李俊达退赃15万元,周耀喜退赃15万元,曾汉平退赃15万元。
判决:以受贿罪判三缓五
该起腐败案侦查后,惠城区检察院指控钟振山、周耀喜、李俊达、曾汉平犯贪污罪,李俊达犯受贿罪,周耀喜犯行贿罪,曾汉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让人吃惊的是,根据判决书,在案件处理期间,惠州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发函至法院,证明李俊达一直表现优秀,恳请对其从轻处罚;证明钟振山一直表现优秀,而且当时钟振山患有乙肝大三阳、肝内长瘤、多发性胆囊结石等疾病,恳请法院对其“法外开恩”。
惠城区法院先后作出了两次判决。2012年12月,惠城区法院第一次判决后,惠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惠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6月,惠城区法院做出重审判决。第二次生效判决是,周耀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俊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汉平犯贪污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钟振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显示,仅认定钟振山构成受贿7万元,并认定其构成自首,退赃7万元。根据判决,案发后到钟振山被判缓刑,他总共在看守所呆了三个月。
抗诉:检方认为量刑畸轻
对于2014年6月惠城区法院做出的重审判决,惠城区检察院又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惠州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同时,周耀喜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从犯,是按领导安排去做的,对自己的量刑太重。
根据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对钟振山指控的罪名是贪污20万元,判决却是受贿7万元。而受贿7万元,按照钟的说法,是同案人李俊达所送,是为了感谢钟对李的提拔、关照。检察机关认为,受贿罪仅有钟振山自已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信度极低。
检察院指称,钟振山是领导,没有他的支持、协助,骗取补助款不可能成功,而且同案人都证明钟振山有参与,并且钟还叮嘱周耀喜要与小铁村搞好关系。同时,钟振山还同李俊达、周耀喜到小铁村现场查看。回来后,在补助款没有到账的情况下,李俊达先送了7万元,丢在钟振山的副驾驶位上。第二天,李俊达就将做好的资金拨付表交给钟振山,获得其签名。此后,补助款下发,李俊达称又送了20万元给钟。
进展
惠州中院驳回第二次抗诉
对于检察院的第二次抗诉,南都记者昨日获得了惠州中级法院的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惠城区法院重审判决正确,驳回检察院的抗诉、周耀喜的上诉。
惠州中级法院裁定书称,关于指控钟振山贪污,只有被告人李俊达、周耀喜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钟振山参与了事前商量,知道村道是已经做好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振山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而被告人钟振山承认其因批复不符合规定的小铁村村道资金拨付表,在村道补助款拨付前收到李俊达的7万元。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