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立民政和法院两部门离婚信息通报制度

17.05.2014  18:06

  经惠州市民政局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惠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民政和法院两部门离婚信息通报制度。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寄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生效的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书、基层法院一审宣判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基层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途径收到的本辖区居民在外地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文书,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境外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裁定书等。各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及时做好签收、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是重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之一。建立民政和法院两部门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有利于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婚姻登记信息变动情况,健全相关档案信息,防止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