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村民状告信息公开没跟上 市国土局长出庭应诉

14.04.2015  14:57


惠州村民状告信息公开没跟上  市国土局长出庭应诉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状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状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改过去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难得一见的状况,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局长曾庆全出庭应诉,并在庭上与村民小组代表进行质证、辩论。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惠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来,惠城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开庭审理的5宗案件中,已有3宗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新常态”。

 

案情

 

村民状告国土信息公开滞后

 

1992年5月,原惠阳县土地资源服务公司与拾围管理区签订征地协议,征收了十围矮岭村小组土地。然而,随后的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同步跟上。

 

由于出现了土地纠纷,2014年7月28日,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惠阳区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答复。此后,惠阳区分局又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4日继续对被答辩人的委托律师致函给予回复。

 

不过,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村民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正是由于土地纠纷和国土信息公开滞后,他们失去土地控制权的损失应由国土部门承担,因此一纸诉状告到惠城区法院。

 

争议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否适格被告?

 

原告表示,去年,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也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惠州市国土部门作为制发征地批复文件的机关,有义务公开征地批复、名称等信息。同时,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惠阳区分局代为答复,不符合规定程序,且答复时间超过法律时效,是违法的。据此认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是适格被告人。

 

曾庆全在庭上表示,惠阳的土地管理等都是在惠阳,而且,1999年以前土地对征地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企业、个人均有征地,对企业、个人征地情况国土部门不掌握。“我们对群众的信访一直很重视,答复与法定格式是否符合没有考虑太多。而且,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太笼统”。

 

曾庆全同时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依法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回复,若村民小组不服惠阳区分局的答复,应以惠阳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适格被告应是惠阳区分局。

 

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拾围村矮岭村民小组状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赔偿遵循什么标准?

 

庭上,原告代理人提出了480万元的赔偿主张。他认为,正是因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导致了村民小组3000亩土地产生了3个月的损失。他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依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征地批复违法,向原告支付国家赔偿人民币480万元,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征地批复。

 

至于480万元的损失计算,他给出了3000亩×36万元÷50年×12个月×3个月的计算方法。其中36万元是现在一亩地的市价,50年是指用地年限。

 

曾庆全表示不认同原告代理人的赔偿主张,“原告提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以年限为例,住宅用地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是50年,要根据城市规划的功能才能确定每个地块的使用期。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3000亩土地到底是什么样的土地性质,有什么证据,他表示“一时没有办法回答”。

 

延伸

这是今年以来第3宗行政首长应诉案

 

今年1至3月,惠城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开庭审理5宗,其中3宗案件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如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惠城区法院非常重视《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实施,将其作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举措,案件一到行政庭即电话通知行政机关,强调应当积极应诉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希望行政机关能指派行政首长(或主管副职)到庭参加诉讼,相关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也积极配合。

 

观察眼

 

2013年10月,《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曾对惠州法院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的情况进行报道。一年半的时间里,惠城区5宗案件中,3宗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步明显。

 

当初“行政首长不出庭”之所以会成为新闻,正是因为这是一种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相冲突的不正常现象,作为法律上平等的诉讼双方,出庭是应有之义,不出庭是特殊情况,如今不过是回归正常,值得点赞,但不必夸大。特别是,要注意到其政策背景是,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推动下,今年1月,《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出庭应诉率普遍在三成以上。

 

“新常态”的“新”是和以往相比,“常态”才是其根本。一方面,要保证制度的长期落实,杜绝做样子,确保“常态”常在。另一方面,要不断力求“常态常新”,也即,根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施情况,对应诉工作不断改进。

 

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曾庆全对3000亩土地性质“一时没有办法回答”。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必须对惠州市的每一块土地属性了如指掌这样的要求有些强人所难。但作为应诉人,案件牵涉土地的性质是最为基本的情况,理应在准备应诉时加以了解——对他而言,不过是“秒秒钟”的事情,却可能影响着案件审理的结果,也让他在应诉时底气更足。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大意义就在于,在法庭面前,将原本站在“上面”的政府官员拉到和百姓平等的地位。在这个政府部门和群众平等对话的平台上,作为应诉人的行政首长有义务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做出回答,除非涉及法律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外,还应该知无不言,有一说一。“一时没有办法回答”可以有几种解释,首先,如果行政首长对情况确实不了解,理应在下次应诉时做更充分准备;其次,如果是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说清,能否通过书面形式等方式予以说明。

 

 

(作者:卢慧王彪      责任编辑:杜淑琴)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