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士前员工被判职务侵占 出狱申诉获重审

12.11.2015  16:20
昨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雷士”)前业务员朱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惠州市看守所重审。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再次来到看守所,心理很复杂,我是无罪的。”昨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雷士”)前业务员朱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惠州市看守所重审。朱某于2013年被惠城区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朱某刑满出狱后提起申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

   原一审判决获刑11个月

  根据惠城区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年5月20日,惠州雷士与其客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惠州雷士销售产品给客户,并按期收取货款。合同签订后,惠州雷士指定朱某专门负责此事,后朱某指定雷士公司的安徽合肥运营中心(下简称“合肥雷士”)作为客户的供货点。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期间,客户多次订购LED产品,但当时惠州雷士不生产此类产品,朱某接到涉及LED产品的订单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擅自从中山某公司采购LED产品,然后以雷士名义供货给客户。客户把货款打到合肥雷士的账户上,朱某分两次向合肥雷士申请退回款项21.2万余元,合肥雷士将上述款项打到朱某个人账户上。扣除先前垫付的货款外,朱某共侵吞公司资金4.7万余元。

  惠城区法院原一审认为,朱某职务侵占罪名成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当事人此前没有上诉

  朱某始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至于为何不上诉?朱某说:“接到一审判决书时,距离被释放只有19天。”在无法得到准确专业法律帮助的特殊情况下,他因顾忌上诉可能会被继续羁押,故未上诉。

  现年35岁的朱某说,2011年10月,惠州雷士审计部开始调查此事,并将他从广州区域调至福建。直至2012年4月19日,惠州雷士审计部要求朱某4月20日回公司接受调查,朱某按约回公司后被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当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昨日,朱某接受《东江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之所以如此“被冤枉”,皆因“公司内斗造成的”。但是,此说法未得到惠州雷士的证实。

  刑满出狱后,朱某开始提起申诉,要求改判自己无罪。惠城区法院驳回朱某的申诉,朱某继续向惠州中院申诉,终于获得发回重审。朱某说,两年后再次来到看守所,他争取还自己的清白,因被判有罪,导致现在他无法找工作。

  昨日,《东江时报》记者从朱某提供的盖有“惠城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看到,案号显示“(2015)惠城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对此重审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