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性侵儿童犯罪,法律应积极作为

07.12.2017  10:45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实施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这样的规定获得很多人拍手叫好,很多网友认为,这样的措施才能真正震慑犯罪分子、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和心理学相关研究也表明,性侵犯罪人员改造、矫正难度高,而且再犯罪率高。因而,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让其他社会成员知晓,对于保护其他社会成员很有必要。

对此,反对者认为,公布性侵者个人信息,涉嫌侵犯犯罪人员隐私权,影响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司法信息公开也要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

不过,新京报评论刊发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的文章认为,公布性侵犯罪人信息,无关侵犯隐私权。作者写道:“隐私一旦上升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性犯罪的经历更不能成为被保护的对象。所以,不是所有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能一律纳入隐私权利保护的范畴。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国外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其中,屡被国内媒体提及的,就是美国的“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在国内,浙江慈溪去年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被称为慈溪版“梅根法案”。

性侵儿童犯罪容易引起社会极大的愤怒和焦虑,加大相关司法惩戒力度,这是司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切实举动。因而,结合社会和法律现实,出台本土版的“梅根法案”,不但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只有让全社会知晓相关犯罪人员信息,才能有效防范犯罪人员再次作案,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儿童犯罪的发生。这不能陷入隐私权等纯法理争论之中,而阻碍相关司法实践探索。

但与此同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犯罪者隐私,二者需要达到一种平衡,信息公开需要有技巧地拿捏。更大的前提是,要推进相关立法论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防止地方司法实践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一言以蔽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惩治侵害儿童犯罪,司法和立法都要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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