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扰乱诉讼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据介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扰乱庭审秩序,围堵法院机关及周边堵塞公共交通,发布信息攻击、威胁法官等。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而且严重威胁着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司法权威。当天公布的案例中,清远中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害人家属在庭审期间情绪激动,不听从审判长和法警劝阻,冲入审判区域殴打被告人,并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辱骂,事件造成三人受伤,多处审判设施被毁坏。
记者了解到,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尤其是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执行公务中最易遭遇暴力抗法。例如湛江开发区法院在依法执行一起房产权属纠纷案中,执行法官第一次去执行时,被执行人纠集20多人对执行法官进行威胁阻扰,后来还在法院大门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点名辱骂和诽谤,造成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诋毁法官声誉,损害了司法权威。
据了解,我国《刑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列举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等四类情形,并明确规定有其中四类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庭规则》也明确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周故意虚报、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东莞市第二法院两次罚款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2016年4月18日,法院以李某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30日,李某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并缴清罚款。东莞市第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周有期徒刑一年。
2.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欠逃避拒不履行,在法院两次罚款之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严惩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犯罪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执行,维护了法律权威。
黄某辉等当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案
1.案情
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殴打被告人,黄某基还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三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清远中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2.意义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冲击扰乱法庭,侮辱、威胁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条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黄某甲等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案
1.案情
2015年11月5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某、黄某贩卖毒品、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签庭审笔录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认为黄某无罪,滞留法庭不肯离去。经值庭法警劝告仍不听从指挥,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拍打桌凳。法警上前劝阻时,不仅不听劝阻,还推搡法警。梅县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拘留十五日。
2.意义
法庭秩序是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依法、准确、合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不听劝阻,哄闹、冲击法庭,梅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防止事态继续恶化,维护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谭某妨碍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案
1.案情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哥哥申请法院执行。为妥善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对弟弟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弟弟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法院第一次执行时,弟弟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弟弟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弟弟仍无动于衷。2016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弟弟在法院大门口围墙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湛江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谭某(弟弟)拘留十五日。
2.意义
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谭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在法院门口拉横幅、静坐、哭闹,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试图通过不当途径维权的当事人予以警示。
黄某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
1.案情
2016年3月11日,黄某国因对其起诉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法院审理结果有异议,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办公室哄闹,经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黄某国仍拒绝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反映其诉求,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办公桌上大批案卷材料,扰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警告和提醒,仍拒不离开。东莞市第一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国拘留十五日。
2.意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本单位,是司法工作的基石,当事人在人民法庭表达诉求,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自觉维护法庭工作秩序。本案中,黄某国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法庭案卷卷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欧某擅自用微信朋友圈传播庭审活动扰乱法庭秩序案
1.案情
2016年8月2日,始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始兴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的妻子欧某违反法庭规则,擅自用手机将庭审画面录制成小视频,并分享到其微信朋友圈。法官发现后当场要求欧某删除了小视频,并对其予以训诫。
2.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欧某作为旁听人员,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并分享到相对开放的朋友圈,是违反法庭规则、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官对以这种新形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训诫,起到很好的社会导向性作用。法庭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得到各方尊重和维护。除了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亦应担起责任,共建庄严法庭。
◆专家观点:
只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天武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殴打司法警察、扰乱法庭秩序还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些行为都层出不穷。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和场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容易遭受到来自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不配合甚至是主动性的攻击,因此,法院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制裁这些行为的同时也能够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对法院的敬畏以及规则的遵守。
上述几个真实的案例,都反映了法律对扰乱司法秩序行为所作出的规制。这些案例是对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全面的一个很好的司法实践中的回馈,落实了我国有关扰乱司法秩序行为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实施。
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制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对司法工作者来说,其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职业环境得到了保障。对诉讼参与人来说,出于对判决的不满,或者是对法庭规则的漠视,诉讼参与人可能会采取激进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反对判决或者是执行,因此与行为相当的惩罚性规范能够对诉讼参与人起到引导、威慑和教育的功能。对审判活动来讲,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有赖于良好的诉讼秩序,而任何妨害刑事和民事诉讼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和判决裁定内容的实现。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例,判决作为已经对纠纷进行了认定的、具有效力的执行文书,却由于当事人的拒不执行而无从实现,判决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追究扰乱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规制能够起到优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的权威的作用。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否则有法不如无法。法律至上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只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这些案例在彰显上述功能的问题上都发挥了典型的示范性作用。
回到诉讼程序及程序法治本身,在对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时也必须依法而行,法院同样不能“任性”。首先,在惩罚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其次,在程序法治日益重要的今天,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规制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保障行为人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治理手段,以回应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许,同时也相信这些典型案例公布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制裁提供参考价值,有助于建构良好的法庭秩序,进而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尊重法庭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是
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王波
法庭是理性、文明、公平、神圣的殿堂,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法庭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维护和保障法庭秩序至关重要。但一段时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和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及时汇总和发布典型案例对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规范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以及指导各级法院规范执法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示范效果,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认为此举切中时弊、很有必要。
尊重法庭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任何不尊重法庭甚至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无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检察官,都应当自觉按照规则履行,尊重法庭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民权利,只有通过文明理性的诉讼活动才能保障诉讼裁判顺利进行,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中黄某辉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触犯了刑律,自身的诉求既无法实现,还身陷囹圄,教训是惨痛和深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但是扰乱法庭秩序和妨碍其他工作秩序的事件仍持续发生,在全面依法治国、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共识下,法院应敢于“亮剑”,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为人必要的司法惩处,以彰显法院权威、维护法庭尊严。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严格依据刑法进行处理。在公布的案例中,我们看到黄某辉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案、黄某甲、黄某乙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案、黄某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中的行为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处罚甚至刑法处罚,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有话在法庭上说,有理在诉讼中讲”,当事人应避免干扰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法外炒作”及“行为艺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案例中的欧某制作庭审视频并上传到微信群上的行为既违反了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的规定,也违反了不得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法院对欧某及时进行处罚具有很好的社会导向作用,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包括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要利用智能手机、网络破坏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法外炒作”,牢记法庭才是表达诉求的唯一平台,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谭某妨碍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案中,谭某在法院门口拉横幅辱骂办案法官,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类似的“行为艺术”也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庭秩序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维护。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尊重法律是律师安身立命的基本职业操守,既要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也要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作为法庭主导者的法官,也应该公平、公正、文明、理性的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共同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司法权威,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明蔚 潘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