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丰胸药 却陷“连环套”
大洋网讯 买了丰胸产品没效果,被告知要先花5000元排毒才行,结果仍不理想,跟进的专家又推荐上万元进口药物,这套专门为受害者陈女士私人订制的电话推销骗局,成功骗得数万元。
天河区法院查明,从2013年起,广州更美商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更美公司”)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假冒专家频繁使用医药用词,并为客户量身订制“方案”,骗取927名被害人849万余元。众被告一审被判一年四个月到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受害人陈女士上网查看丰胸广告网页,突然被一个网页吸引住了眼球,上面描述的药品功效非常不错。陈女士心动不已,当即购买。
然而,陈女士使用该丰胸产品后,并没有任何明显的效果。这时,一个自称“王主任”的人联系到她,问其“产品用了两天,治疗效果怎样?”陈女士回答:“没有效果啊,到底是怎么回事?”“王主任”告诉她,“你的案例比较特殊,我让‘杨科长’跟进你的治疗”。
随后,“杨科长”告诉陈女士,“你要排毒调理后才可以继续服用之前的药,需要5000元人民币左右”。“科长”说得头头是道,让陈女士信以为真,继续付款买药服用,但是结果依旧是让人失望。心急如焚的陈女士再次联系到“杨科长”。
“杨科长”称“你的情况很严重,要用其它的药物治疗。韩国产的要16000元人民币,欧美产的要45000元人民币”。国外的药是否会更加有效?半信半疑的陈女士选择了韩国产的,结果还是没有任何效果。药品几次三番都无效,陈女士开始起疑。
这位“杨科长”并没有放弃,他告诉陈女士,只要联系亚洲丰胸协会的“金会长”,肯定会有办法。在金会长的指引下,陈女士又花费了8000元买药,仍旧毫无作用。
这一次,杨科长又找来了所谓的“欧阳会长”,并要求陈女士负担专家的机票费用,陈女士此时才确信自己碰上了骗子。
骗术“量身订制”
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起,同案人瞿某臣成立“广州更美商贸科技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王某、林某等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主管等职务。
被告人通过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通过话务部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之联系,向其推销声称具有丰胸、增高、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在获取被害人身体状况等详细信息后又通过回访部人员进行二次销售,引诱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上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
其中,话务部、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培训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状况制定的“话术”模式,使用假名与被害人联系,并和其他同事互相配合,不断冒充和升级各种身份。频繁使用医药用词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并针对被害人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的高价产品。
诈骗近千人 骗取近千万
经统计,被告人共骗取927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
据审理,更美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资质,其所销售的壮阳、丰胸、减肥、增高产品均不属于药品。
此外,在缴获的涉案产品中,维生素C片,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海狗油软胶囊、鹿茸参景天胶囊、钙镁片、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天河法院认为,王某、林某等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余各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犯罪的时间及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依法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不服,选择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要小心销售型诈骗
本案主审法官陈宇和李晓君表示,销售型诈骗是一种新类型的电信诈骗形式。此类诈骗往往依托合法成立的公司,长期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经营。销售型诈骗与虚假宣传不同,销售型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并不仅限于对产品的夸大和吹嘘,还包括虚构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诈骗目的的事实。
虚假宣传针对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销售型诈骗则不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再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被害人沟通。当被害人产生怀疑,则冒充督促员等身份,虚构申请退款无效等理由骗取钱财。
(广报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