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大门也要向有“前科”者敞开

18.10.2015  11:01

  ■ 观察家

  慈善大门也要向有“前科”者敞开。有“前科”者已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无需承受“舆论私刑”式加罚。

  10月15日,上海崇明政府新闻办官方微信发出消息:当地一名23岁农村小伙近日被确诊患上急性白血病,而其自幼父母双亡,一直靠打零工生活,因此急需社会关爱。不料意外很快降临,朋友圈有人留言:小伙子有犯罪前科。有人专门将留言截图发给崇明县新闻办后台,还有人向12345热线投诉崇明官微。此事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当地政府官方微信为白血病患者求助,却因未披露其是否有前科,而引发质疑投诉,有些捐助者觉得“上当了”“被故意隐瞒”,有发布求助信息者甚至暂且退回所有捐款。这里面,牵涉到被救助者信息的知情权、有犯罪前科者的权利等,仔细梳理下,或许也是对某些偏颇权利观、法律认知的辨伪去妄。

  有必要厘清几个问题:首先,募捐人是否有核实并公开受捐者前科信息的义务?应看到,国家的犯罪记录信息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分别建立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联合构建,并非完全向公众透明、公开。相关信息一般只能用于有关部门在公民升学、入伍、公务员、律师等特殊行业就业时,审查其是否具备“无犯罪记录”的法定资格,或者为执法办案所用。对普通公民的公开范围则更为有限,要查询他人的前科信息,需具备合理事由,并依据程序提起申请。即便通过批准获取了相关信息,各方也不能滥用查询结果。

  “无犯罪前科”显然并非获取捐款的法定资格条件,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他人帮助。这意味着,发起捐助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调取受捐者前科信息的权力,更别说义务。其义务仅仅在于对受捐者是否真正需帮助严格核实,同时,即便他们无意中得知相关信息,也不可随意公开。

  其次,捐款者在得知“真相”后是否可以撤回捐款?其实,捐款者和受捐者在法律上构成了赠与关系,或许确实可能有个别捐助者若提前知道全部情况会停止善行,但考虑到所有捐赠者捐助的实质目的都是帮助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而并非起因于这个人是否是个无前科者,我们不能将这次捐款认定为一起欺诈行为抑或是存在重大误解的行为。

  如果捐款者只是做出了承诺并没有实际捐款,根据相关法律可以随时撤回承诺,而如果进行了实际捐款,这次赠与就已经生效不可再行撤销。实际上,报道中,多数捐助者并没有因事后得知受助者存在前科而心存芥蒂,这体现出“有善无类”的理念,所有生命应当获得平等的尊重,没有身份界限,更无尊卑贵贱。

  慈善大门也要向有“前科”者敞开。有“前科”只代表着过去,且行为人已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无需承受“舆论私刑”式加罚。所谓“善者善之,不善者也善之”,当公众在行善时能越来越多地考虑受助者需不需要而非有无前科,能为了挽救生命而摒弃歧视,这种温情涵养的,其实也是社会慈善观的渐趋成熟。

  □林翰(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