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六大焦点引人关注

14.03.2016  08:24

  新华社发

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支出10%

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13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董柳 孙晶

焦点1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焦点2

慈善信息平台应该由谁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焦点3

不得利用捐赠宣传烟草制品

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一些代表提出,在上述禁止性规定中,单独列举烟草不合适,建议删除有关烟草的规定。有些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烟草捐赠的限制。

考虑到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禁止的烟草广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慈善法》的规定应当与《广告法》做好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