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发明家或成产业链 谨防狱中发明成变相买刑(图)

20.01.20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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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官员、名人并不少见。但记者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现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规定。(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经过媒体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现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

  减刑本是落实“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的人性化刑罚执行制度,旨在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社会效果,鼓励犯人早日回归社会,减低刑罚成本。然而,善意的制度却被少数罪犯恶意利用。

  其中一种恶意利用的方式,就是购买他人发明专利为减刑所用,这显然是在变相花钱买刑,极大地冲击了法律公正性。

  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4月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可是,对于防止狱中发明这种猫腻而言,司法机关能做的极其有限。因为如果不端者已将“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做成了板上钉钉的事情,那么司法机关很难审查出这个专利是否真的出自其手。

  因此,谨防狱中发明成变相买刑,必须程序前置。这个重担须落到执行机关身上,由执行机关加强监狱管理,切断服刑人员与外界的不端联系,并对之创造过程从立项到研究进行严格备案。而对于在网上公开叫卖“发明专利减刑服务”的违法者,公安机关也应顺藤摸瓜,从源头上予以清除。

  事实上,现行减刑制度在立法上就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减刑: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立功表现包括了“在生产、科研中进行科技革新,成绩突出的”。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其中包括“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可以说,这两个标准都较为“客观”,只须衡量是否有科技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尤其是如果符合“重大立功表现”,无论服刑人员是否真的已经改过自新了,在理论上都可以得到减刑。

  可见,立法重新考虑科学创新在减刑中的权重,才是杜绝狱中发明猫腻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