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查处全市首宗骗取出口退税大案

29.04.2016  12:11
      (《南方日报》2016.4.29)2014年7月,梅州市国税局、梅州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涉嫌骗税的梅州市广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将近一年半的艰苦调查取证,成功查处了梅州市第一宗骗取出口退税大案,涉及税款约970万元。

  高度保密缜密开展前期侦查 

  接到案件查办任务后,梅州市国税局、公安局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缜密开展前期侦查工作,发现涉案企业存在以下重大疑点:2012年至2013年短时间内的外销收入猛增至10倍多;供货企业地域分布不合常理;出口货物供货地与出口地相距较远等。梅州市国税局、公安局通过前期侦查,充分掌握了涉案企业的违法线索,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布控,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突击行动 

  成功抓获涉案人员 

  2014年11月18日,梅州市国税局、公安局联合采取行动,到广汇公司的注册地址突击检查,现场搜查到了涉案企业的内外两套账簿,抓捕了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曾某煌,现场控制了企业的会计、出纳、文员等人;公安局启动网上追逃,在广州成功抓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幕后操作者张某权。至此,“7·28”专案成功告破。 

  固定证据违法人员受到严惩 

  在“7·28”专案查处过程中,专案组从广汇公司的货物流选定突破方向,对涉及的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开展检查,分别采取派人实地调查、发函协查等方式,到上游供货企业,货物出口环节的相关货运代理公司、船代公司、物流公司,以及有关海关、海关缉私局进行调查、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查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煌、财务经理张某权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共谋合伙骗取出口退税,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取得山东省惠民县富鼎木制品加工厂、江西省上高县富兴木业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1份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63.0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等税收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梅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追缴广汇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3.09万元,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违规出口税款合计704.96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2016年1月21日,经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张某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追缴曾某煌、张某权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6.39万元,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广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煌、财务经理张某权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实施各种虚假骗税的行为。首先是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山东省惠民县富鼎木制品加工厂、江西省上高县富兴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其次是虚构自营出口货物;三是购买各种报关单据等欺骗手段假报出口。该公司通过上述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多万元。因此,税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认定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货物在出口时,由于海关查验的能力有限,一般是采取抽查的方式,有的纳税人就铤而走险,虚报货物出口的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但随着我国税务机关以及海关部门监管和打击力度的加强,监管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将被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将受到严惩。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两点:一是对于纳税而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绝对不能触及的。依法诚信经营才是自己经济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有利保障。二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只要双方通力合作,紧密协作,就将取得可喜的成效。本案就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作办案的典范。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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