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我国首个社保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01.09.2014  14:25

全国首个对社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8月13日起施行。8月22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省人社系统要将9、10两个月作为集中攻坚期,狠抓《办法》贯彻落实,力争在10月底前使社保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根本性转变。

会议还要求,各地对已经制作产生还没有公开的政策、数据等有关信息,要在10月底前清理完成,集中一次性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葛国兴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权威解读

遵循一个总原则

社保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向人民群众、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要坚决做到信息公开、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权益公开。

其中,社保行政部门公开九大类17项,经办机构公开八大类35项。

做好三个信息对接

一是人社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对接。大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数据由经办机构掌握和公布,但出于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考虑,其披露前需按规定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这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信息对接,实时联网公布社会保险信息。这既是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也是拓展公开渠道的有效方式。三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与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对接。目前,我省施行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公开的社会保险信息不可避免涉及其他部门,在公开信息时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统一四个公开时限

暂行办法》基于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周期,综合考虑披露内容的时间跨度、业务纵深度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信息内容规定不同的披露时限。具体有4个时限:一是上一年度社保信息披露在每年4月完成,这个在人社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二是新制定出台的政策、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要在出台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三是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要在发生或调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这类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必须在核实清楚、处理完毕后实施公开。四是社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开一次年度数据,每季度公开一次季度数据。

建设五个必须渠道

目前,《暂行办法》针对社保信息公开渠道不够广、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等不同社会群体获取社会保险信息的不同需求,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明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必须要建设好5个渠道,即政府公报、单位门户网、社会保险白皮书、电话咨询、服务窗口。

公开六大方面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分别是政策、职能、规划、数据、服务、权益。与原来社保信息披露相比,办法增加了28项群众关注度高的社保信息,共达到52项内容,比如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接续办理情况、社会保障卡发放和运用情况、社保待遇水平情况、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参保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经办服务场所情况等等。同时还要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转载非本部门制定的涉及社会保险的信息。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