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05.03.2015  18:37

  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办法出台,标志我省临时救助制度确立。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界定临时救助的定义和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我省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主动发现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办法明确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有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的职责。社会力量参与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二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细化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及标准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因遭遇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对象,以及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对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别适用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简要而言,通过其他救助、家庭自救等可以部分覆盖或缓解,且不紧急的,适用于一般程序;其他救助难以覆盖,且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或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适用于紧急程序。无论家庭或个人对象,救助标准均按人均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加强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

  基于临时救助具有解决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作用,采取紧急程序时会简化审核审批流程,以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为保证救助过程依法合规,确保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不缺位,办法加大了事后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度,要求紧急程序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并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对于接到举报、查实该对象确为骗取救助的,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款物,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