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广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放宽部分地市落户限制,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2020年1300万人口落户广东城镇
6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具体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专家表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发展有极大的作用,而且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重要部分。通过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可以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在我省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妥规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解读
部分地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广深严控人口规模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向亲友搭户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
享受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广东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全省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根据广东此次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回顾
广东户籍改革
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自理口粮落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2001年11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提出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此文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2003年至2010年
逐步将人口迁移重心从小城镇转移到中心镇和中小城市,先后逐步放宽了投资入户、纳税入户、购房入户以及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创业和具有突出贡献人员入户条件,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渠道,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义》、《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属全国首创
2011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后,省政府迅速出台了相关通知,提出分类实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依托居住证提升服务农民工水平等三点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012年10月
省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四条具体意见和推进工作时间表
2014年7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广东历时1年,于2015年7月份推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问答
问
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这么多年,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答:一是户籍上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使得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割裂,全省各项城乡政策措施难以统一,造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广东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且分布不均。2014年,全省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这些地区的人口压力非常大。三是我省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各级财政承担实施改革的投入较大。
对此,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来解决城乡二元体制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来解决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问题;通过加大统筹调配现有各项资源、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来解决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
问
为什么每个地级市落户政策不一样?省内城市落户政策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的?
答:总体来说,我省城市落户政策主要依据当地人口承载力来确定。我省《实施意见》基本保持与国家改革意见一致,但是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一些地区城市在环境、就业等综合承载能力的差别很大,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与人口的迁移压力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一是东莞、中山两个地级市,所辖没有县级单位,镇、街一体化程度较高,如按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人口压力很大,应整体考虑人口发展政策。
二是珠海市为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且毗邻港澳,承担着对接港澳,维护“一国两制”政治经济体系的特殊职能,总人口虽然不多,但仍建议采取较严格的人口控制措施。
三是汕头、湛江、江门、惠州、茂名、揭阳6市虽然总人口达到了大城市的规模,但由于这些市城区面积较大,人口压力不是很大,考虑其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建议放宽人口迁移条件。
问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0年,要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这个总量看起来很大,如何实施?
答:一是本省农业转移人口600万。从2014年至2020年7年间,每年需吸纳约85.7万人,来源分别有:省内“农转非”人口约15.5万;城市区域扩张新覆盖的人口约60万;以及实施户籍改革全面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后,每年新转移农业人口约10万人(包括新进入城镇就业人口和亲属投靠人口)。
二是外省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约700万落户本省城镇。从2014年至2020年7年间,平均每年吸纳约100万人。目前,广东有外省籍流动人口2433万人(其中就业的约2200万人):居住时间已满5年以上的395万人;半年到5年的1368万人,并将在2020年前陆续达到居住满5年的条件;半年以下的有670万人。根据《实施意见》,将优先解决这部分异地务工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每年吸纳100万人口的进度,约占当年2200万异地就业人口的4.5%。
■相关
政策外生育小孩:先办入户登记再通报处理
记者7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