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违背诉讼诚信被罚5万元

30.06.2015  05:58

东莞时间网讯     常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周某成功提供物业招租服务,周某拒绝支付全额中介费被起诉。周某为了可以少支付中介费,于一审未提交关键证据,谁知一审法官按照市场惯例和生活经验支持了中介公司的主张,周某上诉。2015年6月24日,东莞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周某因二审期间提交关键证据被采纳,其上诉请求获部分支持,但却因逾期提交证据被法院罚款5万元。

【案情】

房屋中介费引发官司

2012年农历年初,经常平一当地人介绍,常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当地的一个大老板周某的一栋物业招租,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仅口头约定了中介费。后该中介公司于2012年7月底成功引进东莞市某酒店承租该物业,周某在中介公司成功获得服务后支付了10万元中介费,周某称双方没有签订居间合同,但双方约定中介费为1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中介公司则认为按照目前的中介市场惯例,周某应该支付中介费26万元,目前仍欠16万元未支付,因此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没有书面约定中介费,中介公司一审提交了录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按周某主张的中介费是10万元,那么周某在通话中应该表示已经支付完毕中介费,而非多次称不是不支付,且在通话中也未对对方主张的报酬金额进行反驳,因此周某主张中介费是10万元不合理。而且物业租赁中介成功提供服务后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报酬也符合市场商业惯例。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中介公司胜诉,周某应支付余下的16万元中介费。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收据一份,收据上盖有中介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根据该收据显示,周某尚欠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3万元。

【法院】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罚款5万

周某于二审提交的收据形成于案件诉讼之前,其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现周某二审方向法院提交该证据,但因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基本事实有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莞中院结合双方证据,采信了周某二审提交的收据,改判周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3万元。

东莞中院虽采信了周某于二审提交的证据,但其在二审庭审期间所陈述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并不正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决定对周某的上述行为罚款50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要有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当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而且负有陈述真实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对举证时限制度又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在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内,对周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审判长覃法官指出,若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证据等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而获益,那么这可能会鼓励更多人挑战社会诚信底线,受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