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价上涨欲毁约:我是精神病 合同无效

19.03.2016  11:08

业主以自己是“残疾人”、有“精神病”为由,欲悔约不卖,并且不愿承担违约责任。

房价涨了,卖房者想毁约不卖房。在近期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相关事件时有见诸报端。毁约的理由五花八门,证券时报记者近日却收到这样一个爆料:北京购房者卢女士与售房者葛女士于今年1月份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在经历了两个月房价上涨后,葛女士以自己是“残疾人”、有“精神病”为由,欲毁约不卖了,并且不愿承担违约责任。

有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葛女士真有精神病,那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是要打折扣的,但其是否残疾人、是否有精神病得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后说了算。且不管葛女士“残疾人”、“精神病”的真假,有意思的是,葛女士要求,售价大幅提升后可以继续完成交易。

要求涨价,否则违约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前述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原件照片,购房者卢女士与售房者葛女士在2016年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在小区为海淀区知春里小区,属于学区房(学区名额未被使用),交易价格为370万元(此价格为售房者净得价,不含税),中介为链家地产。

根据《补充协议》,购房者已于2016年2月18日前分三次将45万元定金付给了葛女士,并且要求葛女士在3月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可是,交房时间到了,葛女士却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从葛女士与中介的对话录音中,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葛女士不愿过户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太快。她称有人告诉她,她的房子价值应该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加100万。之前签的合同售价太低,希望临时加价。同时,葛女士还称自己是残疾人,有精神病,之前所签合同都是无效的,违约法院也拿她没办法。

据爆料人向证券时报记者转述,他从链家地产中介处了解到,葛女士希望至少涨价60万才愿意成交。如果解约,葛女士当天就可以把45万定金退还给购房者,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当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没这么轻。按照《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甲方为葛女士、乙方为卢女士)任意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其中有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在3月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超过十五日的;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交易价格的,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在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补充协议》具备完全法律效力,那么目前葛女士已经违约,也意味着她需要赔偿卢女士74万元,并退还定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葛女士还希望在和卢女士解约后,链家地产继续帮忙销售前述房屋,但是要涨价,被链家地产有关人员否决了。有业内人士称,房屋买卖本身就有风险,如果涨价了就不卖的话,那契约责任怎么履行?

是否“精神病

法院说了算

如今,不管是继续协商按原合同执行还是解约,购房者都感觉是一个难题。如果按照原有合同执行,葛女士是否会多方刁难,在过户方面不予配合。如果按照解约执行,葛女士违约责任有多大,拿到赔偿款是否非常困难。

从交谈录音中看,葛女士的立场其实很清楚,涨价后就卖,不涨价就解约,但是只愿意退回定金部分,不愿承担其它赔偿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葛女士声称自己是残疾人是否真实,这需要法院的判定。”前述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资料,葛女士提供了一本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盖章的残疾人证,2010年1月29日签发,有效期十年,以及一份今年2月29日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诊断及建议为“诊断精神分裂症,休壹月”,并且盖上了前述医院门诊病假专用章。

不过,证券时报记者根据获得的葛女士的姓名及残疾人证号,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后发现,官网弹出的提示是,“经查询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您输入的姓名与证件号码不一致!

前述律师称,法律上,将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精神上有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打折扣的。“但是这要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来鉴定。如果葛女士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假的,则又涉及作伪证。”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