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高枕无忧,十年就回本?贷款购房后却发现……
大洋网讯 “以房养老,高枕无忧,十年即回本!”家住广州的陈女士看到街头派发的宣传单心动不已,不惜贷款购房。本以为这是笔“稳赚不赔”的投资,下半辈子也有了保障,可谁能想到,对方不久便人去楼空,一查还有更离谱的……陈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判决结果。
贷款“以房养老”,不料人去楼空
陈女士称,2017年8月,她收到平某公司派发的宣传单,宣传主题为“投资养老,定选西关”,主要宣传内容为“首个一站式养老综合配套公寓”“以房养老,高枕无忧,十年即回本”“产权式LOFT智能公寓,养老与投资均安枕无忧”等,平某公司承诺采取售后返租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
如此“诱人”的投资项目摆在面前,陈女士心动了,后与平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以总价633628元的价款购买涉案不动产。为此,陈女士支付了定金、购房款、团购信息服务费、预付税费及手续费,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可这之后,平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为陈女士申办过户登记手续。没过多久,平某公司、斜某里公司(由该公司收取部分款项)人去楼空,《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均未履行。
更让陈女士意外的是,后来经查询发现,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竟并非平某公司,而且房产性质登记是商铺,并非公寓。陈女士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平某公司等退还相关款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确认陈女士与平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解除;平某公司、斜某里公司共同向陈女士退还购房款340743元及利息、税费款19315元。杨某辉对平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平某公司就产权人为叶某的涉案房屋虽签订有《不动产买卖合同》,但平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叶某在签订合同前同意或签订合同后追认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陈女士,现陈女士至今未收楼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陈女士与平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女士要求解除与被告平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平某公司应当退还陈女士已付购房款、税费。
因斜某里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其收取陈女士的购房款及税费没有合法的依据,且收到陈女士的购房款及税费后亦无证据证明移转给平某公司,因此斜某里公司应对平某公司返还购房款、税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斜某里公司原为杨某辉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杨某辉转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故杨某辉应对斜某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平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女士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双方为陈女士和平某公司,叶某并非合同主体,陈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叶某委托平某公司出售涉案房屋,故其要求叶某对平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莫盲目相信高额回报和虚拟宣传
荔湾法院邓彪法官指出,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本案被告采取诱骗当事人投资“养老服务”项目“以房养老”的方式,但却在骗取当事人养老积蓄后卷款跑路,使当事人失去了养老钱,即使在背负房贷后也未取得养老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支持老年人取回购房款,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抵制打着“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投资”“理财”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强烈信号。
邓彪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在接触到某个养老投资项目和产品时,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向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企业是否为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如果主体本身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其次,要注意相关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或金融活动许可、是否超出范围经营。
第三,不要轻信销售宣传,要查看是否具备项目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房产规划用途情况等,如果是代理销售的,是否取得合法授权等。
第四,对“承诺还本付息”且不提示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都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相信高额回报和虚拟宣传,要杜绝贪图小利,做到财不外露,才能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