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后发现面积缩水 业主要求退差价获法院支持

07.03.2016  22:55

业主购房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收房时发现面积缩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底,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109.7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8.31㎡,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47㎡),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即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2013年底,韶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张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05.35㎡(套内建筑面积为88.86㎡,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6.49㎡)。张某遂以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由诉至法院。

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9.78㎡,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经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是105.35㎡,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4.43㎡。涉案房屋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房价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告亦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未就公用建筑面积另行计价,因此,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在内。

武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面积差额款共计2万余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