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房子卖了17年 房价暴涨后起诉讨房

20.05.20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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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卖房17年之后,房价和地价都不知涨了多少倍,当年卖房子的田老汉最近竟然要悔约。

卖出去的房子,还能收回来吗?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购买房产的朱女士说:“当初买房是给老父亲安度晚年的,他老人家已经在这里住了17年,如果不是对方反悔,我父亲会一直住到老。

十七年前 老屋卖了一万多元

1998年,集美区的老田打算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一处新房,但手头钱不够,老田想到自己祖上传下来的旧屋闲置着,就想卖了旧屋,把卖房的钱拿来建新房。

巧的是,从外地来厦多年的朱女士正想买这样的房子。朱女士一直想把父亲接到厦门定居,也方便照料老人。

老田的旧屋虽不大,但三间小屋、一个小院子,足够一位老人住了,而且比起城市住宅楼,农村的小屋和自然环境更称老人的心意。朱女士和老田的亲戚熟识,经过商谈,1998年5月,双方在亲邻的见证下简单书写了一纸契约,朱女士以16000元买下了老田的旧屋。

签约后,朱女士就把父亲从老家接到厦门,住进了这座小院,老人也很喜欢这座小院子,这样一住就是17年。

房价暴涨 老汉悔约起诉讨房

近日,朱女士突然收到了集美区法院的传票。原来,一个月前,老田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7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朱女士立即腾退房屋。

对于老田的反悔,朱女士很头疼:“我父亲在这已经住了17年,现在收回房子,让老人住哪?

老田自认为占据着法律上的优势,理直气壮要收回房屋。他说:“卖房的时候我也不了解法律规定,这几年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是违法的。

朱女士则认为,经过十几年时间,土地、房屋都已上涨多倍,如果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老田应当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赔偿经济损失。

房子返还 购房人获六万补偿

法官释法说,根据法律规定,朱女士是外地户籍,无权取得老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朱女士与老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买方就要返还房屋。而卖方毁约违反诚信,房屋买受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单纯起诉—反诉—判决,对双方来说都不是最好的结果,不但八旬老人可能居无其所,而且双方十几年的友情不再。

老田意识到,如果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而对方提出索赔,将会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本身价格和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占地的“区位补偿价格”,那样卖方也会被判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署了调解协议。老田同意支付朱女士6万元作为补偿,朱女士同意返还房屋,双方解除17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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