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业主被告拖欠物业费 法院:权属人应担费用

01.12.20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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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被查封,房屋钥匙也交给法院法官的情况下,业主需要支付该房屋在查封期间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吗?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处被告王某向某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房屋被查封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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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王某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垃圾处理费及违约金,原告某花园物业管理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2015年5月22日,其名下位于三水某花园的房产被三水法院依法查封,房屋钥匙也在当天交给了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王某称,自查封之日起,他已无法在该房屋居住,其产权也不归其所有,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分摊费、垃圾处理费等其他费用不应该由他承担。

  经查明,2004年12月,原告某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王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没成立以及新的物业公司没进驻的情况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后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其进行物业管理。另外,2017年7月出具的《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涉案房屋权利人仍是被告王某。在2017年9月,涉案房屋被成功拍卖,三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王某在某花园二座608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均归买受人余某所有。

  经三水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主张被告欠费的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是某花园二座608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理应由作为权利人的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依约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公摊电费,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的垃圾处理费共约42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陆兰欢表示,在为房屋权利人期间,业主基于自身原因不在该房屋居住或不能在该房屋居住均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理由。涉案房屋因被告王某无力清偿债务导致被查封,是自身原因导致。原告主张被告欠费的期间,被告仍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而腾出房屋并把钥匙交给法院法官有利于降低竞买者对能否顺利接收房屋的担忧,从而促使房屋被成功拍卖。

  [记者]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