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莞城房管所不是老赖

31.08.2015  10:17

莞城房管所咋成了老赖?》追踪

近日,莞城房管所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均上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名下均有相关案件至今没有执行,其中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2009年被立执行案件,系统显示仅100元至今没有执行(详见8月26日南都东莞读本A01版)。昨日东莞市房管局回应称,莞城房管所根本不是所涉案件当事人,更非被执行人,只是配合执行,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涉及相关案件的100元诉讼费是由同案另一被执行人承担,而且早已支付了100元诉讼费。

回应1

为何成老赖?

非当事人被录入被执行人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被列为被执行人,2015年6月1日被执行,执行法院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字第00395号,执行标的是0元。

对于该案件,东莞市房管局大喊“冤枉”,称莞城房管所并非被执行人。据东莞市房管局介绍,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欧某的继承人,欧某早年因为被错误定罪,名下的5处房产由法院判处没收处理,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后因法院依法对欧某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改判,裁定将该5处房产返还给欧某等继承人,欧某继承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因为案涉的房屋在莞城,莞城房管所负责协助执行,只是属于依法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刑事裁定,返还房屋,而非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应该被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由于本案年代久远,标的房产状况复杂,在法院主持下,莞城房管所也多次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按相关的政策文件草拟了解决意向书,申请执行人一方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

系统未区别不同执行人的执行义务

根据系统查询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也被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执行法院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09)东一法执字第03555号,执行标的100元。

这一案件的案情是东莞市城区裕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挂靠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开发建设商住裕发楼。1995年,蔡某作为东莞烟花炮竹厂的职员因宿舍被东莞宾馆征用而搬迁获得裕发楼一个单元。后因税费和办理房产证,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与裕发公司、东莞烟花炮竹厂和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蔡某诉至法院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要求裕发公司、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共同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证,并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东莞市烟花炮竹厂向蔡某退还单位车款3731元、以及诉讼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