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买”了房,购房者却赔了19万

16.11.2018  13:16

大洋网讯 五年前190多万的价格买的房子,如今市价400多万,但购房者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倒赔十几万。记者昨日从南沙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房产案件,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19万多的违约金。

买房迟迟不支付尾款

2013年3月,黄某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大型楼盘购入一套总金额190多万元的商品房住宅。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总金额百分之二十计算,并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等手续。

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黄某声称,房产公司曾在2013年6月前催促其支付购房款,但因资金困难,自己便向房产公司申请延期付款。由于房产公司没有书面答复,故未再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12月,黄某接到了房产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黄某并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5年1月,房产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等。庭审中,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违约金,房产公司也表示调解意向基本一致,但需继续协商,房产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黄某据此认为房产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同,而房产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没有达成明确调解内容,黄某的调解方案未获公司批准,双方调解失败。

房子没了还要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房产公司再次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协助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及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虽然黄某申请了延期付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且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黄某违约导致解除合同,黄某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黄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为总房价款的10%,开发商未就黄某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根据《合同法》规定,综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情将解约违约金调整为总房价款的10%。南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抵扣2万元定金后黄某仍须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7万多元。

法官提醒

大金额交易须做好风险预期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是大金额交易,签订合同时,买家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并仔细阅读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做好风险预期准备。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遇个人资金出现问题,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本案中,黄某迟延履行义务,怠于行使权利,在房产公司催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没了房子,还需承担巨额违约金。

据了解,假如合同双方只约定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假如双方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老善涵 李静宜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