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手术数年后发现肾消失 起诉医院获赔38万

06.02.2015  13:06

一直在“寻肾”的徐秀英。南都记者 孙旭阳 摄

南都讯 在医院做手术数年后,河南省项城市妇女徐秀英在体检中发现右肾不见了,就将两家给自己做过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被告之一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领到一审判决书,该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徐秀英各种损失38万余元。

右肾不见了提诉讼

这两家被告的医院一家是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另一家是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2006年11月17日,徐秀英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直肠占位切除手术。2007年10月20日,在城郊乡卫生院,徐秀英因子宫肌瘤接受了子宫摘除手术。

“接下来的几年,我一直腰疼肚子疼,全身浮肿无力,排尿也异常。”徐秀英说,2008年秋天,她又去城郊乡卫生院检查,被告知只有一个左肾,右肾找不到,“我想可能是医生疏忽了,就没在意,回去继续吃补药调理。”

2011年,徐秀英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腹部CT,发现右肾缺如(医学解释中,正常人体中应有的器官、组织、基因等,在某些人体上没有就叫缺如)。而她到该院复印2006年直肠手术的病例则显示,在术前检查中,她的双肾正常。

2011年12月,徐秀英将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告上法庭,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两名被告索赔22万元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整,并要求两被告为自己移植右肾或支付移植右肾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

调解未果终判决

项城市法院一位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按照民事诉讼的审限规定,徐秀英案已经严重超期,主要是因为该案案情特别复杂,法院为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一直试图以调解结案,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最终失败。

今年1月份,徐秀英“寻肾”的经历再次被媒体曝光后,项城市法院加快了进度。前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赴徐秀英家送达一审判决书。昨日上午,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郭建领从法院领到了判决书。

项城市法院判决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秀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2724.6元,徐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而被驳回。

昨日上午,经向代理律师咨询后,徐秀英决定对一审判决不上诉。“判决的赔偿不包括我移植右肾的费用,律师建议我不上诉,以后做手术了可以再起诉。”

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郭建领则表示,院方已决定提起上诉,并让他尽快起草相关文书。

败诉主因:举证不能

项城市法院对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责任的认定,主要来自该案中的司法鉴定。2012年3月20日,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申请,就徐秀英的右肾缺如是否与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学鉴定。

2013年6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了徐秀英右肾缺如的事实,并称右肾动脉未见显示,且腹主动脉右则缘相当于左肾动脉平面见局部凹陷,不符合右肾萎缩后的改变,“右肾被切除并右肾动脉被结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定意见认为: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徐秀英施行直肠癌根治术的过程中存在行右肾切除术的可能性,但难度较大,且目前无徐秀英的右肾在该手术过程中被切除的直接证据;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在为徐秀英施行腹式子宫切除术的过程中难以实施右肾切除术。

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徐秀英在本案中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焦点

项城市警方:

未立案因无法确定被“盗割”

在徐秀英起诉项城市人民医院的3年多里,双方就手术时间、是否存在盗肾可能、徐秀英右肾到底去哪儿了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在医院方上诉后,这些问题仍将继续成为焦点。

手术时间有多长?

根据徐秀英的说法,2006年11月17日,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她在全麻的情况下接受了直肠占位切除术,术前她被诊断为直肠癌,术后确诊为直肠绒毛状管状腺瘤。而且,“手术时间过长”,从早上7点多推进手术室,下午2点多才出来。

徐秀英就此认为,这么长的手术时间,医院完全有机会在完成直肠手术之后,再切除她的右肾。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政科科长张海君表示,根据医院对手术记录的复查,这场手术只进行了2小时35分,完全符合惯例和行业规范。

徐秀英的解释是,她并未被准许复印全部病历,没有看到对手术时间的描述,而且不能排除医院造假病历的可能。

“盗肾”难度大不大?

在徐秀英直肠手术的麻醉记录表上,共有包括两名主刀医生在内的6名医护人员的姓名。据张海君介绍,徐秀英的手术是在一个大手术室进行,除了徐秀英这台,还有两台其他手术。在如此众目睽睽之下,“盗肾”难度之大,使其发生的可能性为零。

张海君说,本案中被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虽然指出了医院有切除徐秀英右肾的可能,但同时指出其难度较大,且目前无徐秀英的右肾在该手术过程中被切除的直接证据。“对事实的认定必须是有和无的问题,而不能这样模棱两可”。

在2007年接受子宫切除手术前,徐秀英并未检查肾脏的情况,这让她认为右肾丢失必然是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或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所为,既然鉴定报告排除了卫生院,就必然是人民医院切的肾。她的代理律师也认为,“盗肾”难度等问题都属于推论,并不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证据效力。

可否再次鉴定?

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后,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曾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

在判决书中,项城市法院引述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文,认为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而在审理过程中,徐秀英也拒绝进行二次鉴定,认为活体鉴定再次开刀,将对她造成生命危险。

张海君表示,重新鉴定并不等于重新开刀,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可以进行鉴定,还有造影和CT等技术进行无创鉴定,当上述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使用宫腔镜也可以鉴定人体的肾脏情况,并不会造成生命危险。

张海君说,他会接着申请重新鉴定。

警方为何不立案?

报案材料文书显示,2013年9月29日,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城郊乡卫生院联合向项城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对徐秀英右肾被盗切进行立案侦查,惩治凶手。

“医院的态度很明确,公安介入调查,真有谁偷了徐秀英的肾,公安就抓谁。”张海君说,徐秀英一直没报案,相反医院替她报了案。

这次报案,让原定的开庭日期向后延迟,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徐秀英感觉遭到了推诿。在确定警方没有立案之后,她又向法院申请尽快开庭。2014年6月4日,项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项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告诉南都记者,该案至今尚未立案,因为公安机关认为尚未达到立案条件。“现在的司法鉴定并不确定徐秀英的右肾被人盗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