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手机下载了个应用程序,银行卡里6.8万不翼而飞

26.06.2019  08:20

大洋网讯 你是不是有这样的习惯,浏览各大网站时总会随便点点点,看到二维码时,也会拿出手机随意扫扫扫。然而,就在指尖轻敲之间,你可能就中招了。

你可别不信!这不,广州有市民就因为用手机下载了一个应用程序,结果微信账户和密码随即被盗,进而导致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被盗刷6.8万元多。

2016年12月起,易某某将编写的手机android系统木马程序植入其它应用程序,然后发布到网上的“机锋论坛”“木蚂蚁论坛”等平台供用户下载。

当用户下载该应用后,被告人易某某便通过后台盗取用户的微信账户和密码。随后,将微信账户中的零钱以及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用于网上消费或在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进而将资金据为己有。

其中,盗窃既遂人民币68814.28元,因被害单位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拦截,盗窃未遂人民币4233元。

裁判结果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易某某一次性退赔窃取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财产。

案件焦点

微信盗刷行为应构成盗窃罪or信用卡诈骗罪?

经办法官宋祎祎指出,本案被告人易某某利用被害人手机中了木马病毒后窃取到被害人的微信登录账户、密码及支付密码。该支付密码是被害人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而设定的。

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其发出的指令是针对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收到该指令后,向银行发出,银行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最终完成支付。

在此过程中,实际上作出错误认识的是腾讯公司,银行并没有被骗,不存在认识错误。故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妨害的是腾讯公司的管理秩序,而非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被告人易某某仅构成盗窃罪。

法条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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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