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刚买就自燃,顾客诉厂商欺诈

31.10.2017  11:14

大洋网讯  去年9月,消费者回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三星Note7手机,没想到买回来第二天,手机就自燃了,回先生于是将三星公司和销售商诉至法院。昨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手机自燃案。

事件:下午收货,次日一早手机自燃

回先生称,2016年9月25日,他网购了一部三星牌Galaxy Note7手机,当天下午收到货。9月26日一大早,该手机在正常充电,正当他拿手机把玩时,手机突然冒烟燃烧,并导致他的苹果手提电脑键盘部分被烧。随后,他用另一部手机拍下了冒烟的过程。

同年10月12日,回先生委托某实验室对该三星手机的燃烧原因进行检测。10月17日,该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电池右下角的位置开始燃烧”。

消费者:三星公司的“声明”属欺诈

回先生在起诉状中称,三星牌Galaxy Note7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在韩国发布后,8月24日起在国外接连出现燃烧的报道,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9月2日通过网络媒体和网上商城的销售网页向广大消费者发布《中国三星电子官方声明》,承诺“为保障消费者的放心使用,将在部分国家,针对Galaxy Note7手机可能存在的电池隐患进行主动更换”,并声称“9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国行版本,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而不在此次更换范畴,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之后,三星(中国)公司于9月14日再次通过上述渠道向消费者发布《最新声明》,重申9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国行版本“可以放心购买及使用”。

起诉状认为,三星(中国)公司不但没有依法、如实告知回先生该三星手机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且在先后两次声明中反复强调“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构成对回先生的严重欺诈和损害。

2016年11月,回先生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3倍购机款人民币17964元,支付其为维权而产生的餐旅费3064元,并为其更换一台笔记本电脑,惠州三星公司等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同年12月,惠州三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黄埔区法院于同月裁定将本案移送越秀区法院审理。惠州三星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17年3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星公司:之前已做安全性检测,不存在欺诈

昨日,回先生在庭上出示了手机冒烟的视频等证据。三星(中国)公司对回先生的诉请不予认可,否认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代理人表示, Note7手机国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是不同电池,三星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所有国行版手机,故不存在欺诈。

回先生质疑,三星公司此前短时间内发声明,未经过安全性检测就声称在中国销售的手机是安全的,属于欺诈。三星公司代理人回应称,之前已做了安全性检测,检测报告已报备到国家行政部门,因最近不方便取得,因此未提交法庭。

法庭上,当被问及是否愿意调解时,回先生强硬回应说:“不谈!”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何小敏、通讯员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