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变砖头,淘宝多家手机维修店被指偷换零件

09.05.2015  11:44

  自4月30日起,21CN聚投诉陆续接到网友投诉:淘宝多家店铺打着维修手机的旗号,偷换手机零件。专题: 手机变砖头,淘宝多家手机维修店被指偷换零件

   投诉人称,涉事的店铺有3家,分别是微邻通讯、优乐圆数码店、百林通讯。经对比发货地址发现,3家店铺应为同一团队开设,页面寄修地址非常相似:微邻通 讯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A座12K”;优乐圆数码店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A座12M”;百林通讯是“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A座12N”。

  聚投诉登录3家店铺网页发现,店铺均仍正常营业,成交量上千,好评众多,5月份还有最新的好评。网友表示,就是看到很多好评,才比较放心地把手机寄给他们维修。

  投诉人的遭遇都是相似的:

  1、 与卖家在线沟通,确定一个较低的价格维修手机;

  2、 手机到维修点后,卖家告知主板、摄像头等部件坏了,要求以更高的价格进行维修;

  3、 消费者不同意/同意维修;

  4、 手机取回后,消费者发现一些重要部件被偷换,甚至只有一个空壳。

  卖家高明之处在于,一开始只让消费者在页面上拍下10元作为保证金,说修好再补款。结果维修费却是在手机发回的时候,通过快递现金收取,为取回手机买家不得不支付。而在淘宝系统上只有10元的交易记录,即使申请淘宝维权,也只能退回10元,网友财货两失。

  截止5月8日12:00,维权群“维权微邻通讯&优乐圆”(群号:433171135)已有70人。目前,聚投诉已将相关投诉转达给阿里公关部,淘宝正在跟进中。 

   5月8日下午,聚投诉电话拨通了优乐圆数码店张师傅的电话(135****7846),一开始对方否认自己是优乐圆店铺,并否认是修手机的。记者说明了 身份,对方换了一位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首先否认了更换零件的说法,并称他们的店铺已经经营几年了,修过数万台手机,每天有200台手机来到这里维 修。聚投诉问微邻通讯、优乐圆数码店、百林通讯是什么关系?对方称,那些都是网店,他们这边是维修点,多家网店都把手机拿到这里维修,不止这三家。聚投诉 问及他们的店铺名字,对方说没有店铺名字,但确认地址是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A座12M。目前,维修店已记录了投诉信息,并称会跟进处 理。     如投诉仍未得到解决,请投诉人直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12315举报。 

  涉事卖家网址:

  微邻通讯:http://shop101264311.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LwXySh&qq-pf-to=pcqq.group

  优乐圆数码店:http://shop106212273.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1.B5ffC1&v=1&qq-pf-to=pcqq.group

  百林通讯:http://shop101094438.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1.CaxIf4&v=1&qq-pf-to=pcqq.group

  【聚投诉组合拳】

  如按淘宝的投诉流程发起维权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维权:

  1、 向卖家所在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举报、投诉(请向淘宝索要卖家真实信息):

  登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app01.szaic.gov.cn/12315/pub/infoware!input?type=1 进行网上投诉,或拨打深圳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075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向淘宝所在地余杭工商进行投诉举报:

  网上投诉:http://www.hzqygg.com/xinfang/index.jsp点击左列第2项“网上投诉”,受理单位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致电余杭消费者举报中心0571-86222315。

  淘宝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3、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余杭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其处理不满意,可直接到国家信访局网站 http://wsxf.gjxfj.gov.cn/zfp/webroot/index.html#投诉工商局不作为,投诉对象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余杭工商局;同时公开发布到聚投诉平台。

  4,请在新浪微博私信@21CN聚投诉,提供投诉人在聚投诉所发投诉帖的链接,以便我们公开在微博上发布此投诉,并与投诉人一起@给淘宝 、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

   2014年3月15日之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买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淘宝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可向淘宝索赔。如淘宝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