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吃着牛扒?其实是加了胭脂红的鸡胸肉!

14.03.2016  13:36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刘洁琳 姬鸿雁 谭炜杰)3.15来临之际,珠海市斗门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江西男子梁某和其妹夫、父亲将鸡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牟利。斗门法院于2015年8月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某和妹夫蒋某合伙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农庄内无证经营食品加工厂。期间,梁某、江某通过将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制成肉串后以牛扒、五花肉、羊扒等名义销售的方式牟利,而被告人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负责在鸡胸肉、鸭胸肉等原材料中添加胭脂红、碳酸氢钠等食品添加剂。截止2014年12月3日,梁某和妹夫蒋某、父亲梁某某销售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的产品(包括牛扒、五花肉、羊扒)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4年12月30日,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对该食品加工厂进行联合检查。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五花肉与里脊肉扒均检出胭脂红。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梁某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且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万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梁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斗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5千元。扣押在案的原材料、配料、产品、生产工具、面包车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斗门法院刑庭法官对记者表示,我国刑法第140条明确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可能给生产者、销售者带来民事纠纷,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则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