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打人却说没看到 男子帮好朋友作假证坐了牢

29.10.2014  10:14

   东莞时间网讯 市民伍某眼见老友刘某指使两名男子殴打他人,成为该故意伤害案的重要证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伍某曾指证了刘某的作案经过。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伍某突然要求将证言改为“没看到”。后刘某被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伍某也随即因虚假证言被提起公诉。10月28日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伪证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20日21时许,在东莞生活多年的河南男子刘某以其女友被李某欺负为由,纠集两名男子携带铁锹和砍刀,窜至虎门树田社区找到李某,要求其下跪道歉。遭拒绝后,刘某指使上述两名男子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身上多处受伤。2013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树田社区一出租屋内抓获刘某。经法医鉴定,被打男子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查,刘某有多次故意犯罪入狱记录。

  案发时,刘某的朋友伍某正好目睹了纠纷经过,成为该案的重要证人。在刘某故意伤害案的侦查阶段,伍某指证刘某指使两名男子殴打李某。但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伍某故意隐瞒刘某指使他人殴打李某的犯罪事实,改称“没看到刘某指使他人殴打李某”,欲使刘某逃避法律追究。

  今年5月26日14时许,警方在虎门树田社区树田村委会将伍某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伍某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伪证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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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伪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