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赚钱”契合法律正义

27.03.2015  11:23

  话题缘起:这些年,职业打假人已成为一个行业。职业打假人王海已有四个打假公司,去年打假成本约400万元,总索赔额理论上有1000万元。今年打算加大投资,买1000万假货,王海称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并给公司定了30万元的“打假起步价”。

  ■张立美

  虽然职业打假人公司化打假的动机更多的是为了谋利、赚钱,但在客观上确实加重了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成本和代价,也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企业更规范地生产、销售产品,对制约和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扩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净化市场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而且,“打假赚钱”的成功,又吸引了很多不擅长打假的消费者参与到打假中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自认倒霉。

  最关键的是,从法律角度说,“打假赚钱”契合法律正义,符合相关规定。在法制社会里,一个公民的行为是否适当,最根本的是看合不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权利主张。职业打假人王海等人虽然打假是为了赚钱,但在法律上他们仍然属于消费者,他们知假买假打假,本质上仍然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径,他人无权也不该从道德层面说三道四。

  当然,“打假赚钱”契合法律正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就没有法律风险。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赚钱”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打假而赚钱,这是底线原则,不能通过非法渠道“打假赚钱”,更不能把“打假赚钱”演变成“打假敲诈”。如此一来,“打假赚钱”不仅失去了道义,而且违反了法律,就沦为犯罪行为。从这点上说,对于“打假赚钱”行为,监管不能真空,要防止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狼狈为奸,拿到钱就替企业卖命,为他们掩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真相,不顾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