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闹” 公正的第三方请跟上

26.05.2014  11:20

  (CFP供图)

  上周,东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禁止患者及其近亲属等闹事、围堵医院。对于此举,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举双手赞成的,因为“医闹”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是对其他病人正当就医权利的侵害,已成为医患关系间的一颗“毒瘤”。因此,带有明确指向的官方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医疗场所正常秩序、打击不法分子有很好的导向作用,意义重大。

  “医闹”,不许再闹了!这样一个带有行政干预且导向正确的决定,让那些在医疗纠纷中试图不通过协商、诉讼而走极端路线的病患一方,或者说是被“职业医闹”忽悠而走上“医闹”之路并且一路走到黑的病人家属们,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必须静下心来思考,冷静应对纠纷,寻求地方机构的调解,以此来解决医患纠纷和矛盾。

  由于诉讼时间漫长,多数人在发生医患纠纷时不会第一时间走上司法途径。如此一来,第三方社会调解组织如东莞医调委的责任就更重大了。在这种情况下,保证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其公平、客观、中立的立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东莞医调委的功能,和法院审理前的调解功能十分近似。从调解过程来看,应当是这样的,当患者对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提出质疑时,会先与医院方面交涉,这时便有了医患矛盾以及医患双方的博弈。如果交涉无果,双方才会到医调委进行调解。但在制度设计和功能上,“医调委”不具备裁决职能,担当的是主持谈判和说服双方接受某一解决方案的责任。一旦该环节的调处不被双方认可,双方面临的或者唯一的选择还是司法诉讼。

  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双方都能认同调解方案,医调委才能调解成功,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因此,最终还是回到了我们上述的论题,公平和正义的提供既是医调委最高职能的体现,也是最低保障的需要。因为一旦公平正义无法保证,一切将化为泡影。

  医调委作为一个调解机构,除了自身的公平和正义,其无法回避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取舍。如果医患双方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医疗鉴定结论,而双方的结论又是针锋相对的,那么采纳哪一方的结论就成了事情的关键。于是乎,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又成了上述公平公正的基础。

  如何保障各个环节的公平,这似乎是个无法面面俱到的难题。西方式的抗辩式鉴定机制或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西方,因为医患双方存在优劣势的差别,为了弥补劣势,病患一方可以聘请代言本方利益的专家,形成以专家对抗专家的平衡格局。这种以专业能力探讨事故真相的过程,因为透明,反倒可以平息医患纠纷。

  此外,病患在聘请专家的过程中必须先咨询专家,而专家若可根据所述情况和相关资料初步判断不是医疗事故,就会先告知病患一方,进而给出理性建议甚至劝导,有时还能使病患一方终止诉讼。

  任何公平正义的实现都离不开平衡博弈。打击和约束“医闹”固然重要,但是形成公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保障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则显得更为根本。